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
2001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王翠琴虚构其工厂资产价值一亿元等事实,以许诺给付高额利息、负责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利息等费用为诱饵,骗取被害人张某1、于某2、胡某、苏某、李某1、聂某、于某1、李某2、曾某2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08.119万元(该数额包括被害人以房产抵押从银行所贷钱款;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被告人王光宇虚构其公司资产价值一亿元的事实,帮助被告人王翠琴诈骗被害人李某2、曾某2238万元。被告人王翠琴于案发前归还355.371161万元,案发后归还52.971191万元(以上还款数额均包括王翠琴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利息等钱款)。
被告人王翠琴、王光宇分别于2014年4月15日、2014年9月12日被查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告人王翠琴诈骗被害人张某1的证据
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人王某的证言、手机短信息、借条(据)、银行材料、文检鉴定书、中国农业银行贷款审批及用信档案、个人还款凭证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谈话笔录等。
二、被告人王翠琴诈骗被害人于某2的证据
被害人于某2的陈述、银行材料、手机短信息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谈话笔录等。
三、被告人王翠琴诈骗被害人胡某的证据
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的证言、手机短信息、借据、凭据、文检鉴定书、银行材料、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新街口支行的贷款材料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谈话笔录等。
四、被告人王翠琴诈骗被害人苏某的证据
被害人苏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的证言、中信银行贷款材料、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还款凭证、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大兴支行贷款材料、还款材料、公证书、抵押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银行材料、借据、徐冬明、付大楹的证明、文检鉴定书、手印鉴定书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谈话笔录等。
五、被告人王翠琴诈骗被害人李某1、聂某的证据
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人刘某的证言、结婚证、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大兴支行贷款材料、关于借款人王翠琴贷款情况的说明、银行材料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谈话笔录等。
六、被告人王翠琴诈骗被害人于某1的证据
被害人于某1的陈述、证人刘某、杜某、达某、崔某的证言、交通银行北京官园支行贷款材料、还款材料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谈话笔录等。
七、被告人王翠琴、王光宇诈骗被害人李某2、曾某2的证据
(一)被告人王翠琴诈骗被害人李某2的证据
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证人孙某、刘某的证言、结婚证、交通银行北京官园支行贷款材料、还款材料、借款合同、物证鉴定书、公证书、收条、银行材料、借据、文检鉴定书、昊天文化回收藏品合同书、回购协议、收据。
(二)被告人王翠琴、王光宇诈骗被害人李某2、曾某2的证据
被害人李某2、曾某2的陈述、证人刘某、邓某1、高某、唐某的证言、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南礼士路支行贷款材料、还款材料、文检鉴定书、工作说明、蓬莱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材料、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卷宗、借据、银行材料、公证书、收条、视听资料及被告人王翠琴、王光宇的供述等。
八、其他证据
被害人于某1的陈述、证人王某、吴某、廖某、夏某、张某2的证言、鸿途乐步公司工商登记材料、东莞乐步公司工商登记材料、厂房租赁合同书、转让协议、协议书、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厚街税务分局出具的涉税证明、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厚街税务分局出具的证明、东莞市兴隆鞋材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银行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逮捕证、到案经过、户籍材料及被告人王翠琴的供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