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法院审理查明:1、2015年1月6日,被告人余刚驾车送被告人宋先芝到被害人朱某的楼下,被告人余刚在车内等待,被告人宋先芝到朱某家,向朱某借款20万元,并用一份宋先芝和阿依巴格乡十三村村委会签订的标的为500亩土地的合同复印件(系虚假合同)做抵押。
2015年4月17日,被告人宋先芝、余刚以余刚的名义在阿克苏惠通嘉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揽胜运动2995CC越野车一辆,购车款为990000元。被告人宋先芝、余刚购买该车辆自己缴纳车款400000元,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行贷款590000元。2015年4月20日,被告人宋先芝、余刚缴纳车辆购置税84615.39元。被告人宋先芝在法庭上陈述自己已将车辆开回河南省舞阳县县城贾庄村,但不清楚该车现在是谁在掌控。
2015年8月21日,被告人宋先芝和被害人朱某达成借款协议,约定"宋先芝从朱某处借现金23万元,借款期限为半年,借款利息为6000元,2016年2月21日归还。"2016年3月2日,被告人宋先芝的女婿赵某向朱某还款10000元。2016年3月9日朱某就该笔借款向我院起诉,我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2016)新2928民初5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宋先芝向朱某归还借款本金230000元、支付利息6000元。2017年3月9日,被告人宋先芝向朱某还款100000元。2017年4月8日,被害人朱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宋先芝借款未及时归还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宋先芝、余刚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朱某陈述;证人段某证言;被告人宋先芝在作案过程中形成的借款合同、银行交易明细、打款凭证、500亩土地承包合同、涉案土地价格评估报告、机动车登记证书、税收缴款书、机动车销售发票、公证书、情况说明书、人保财险阿瓦提支公司证明、(2015)瓦民初字第1292-1号民事裁定书、计算书列表、阿瓦提县10-14年主要农林作物亩均收益情况调查表、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明案件事实。
2、2015年6月24日,被告人宋先芝用儿子张某位于阿依巴格乡13村2组的121亩土地承包合同作抵押,向被害人余某借款,宋先芝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余某现金30万元整,以张某阿依巴格乡的122亩土地作抵押,如钱到期不还,地归余某所有。今天已给10万元,下余20万元到位后,将土地合同公证给余某。"被害人余某实际借给被告人宋先芝现金100000元。
2015年7月9日,余某就该笔借款向我院起诉,我院经过缺席审理后,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瓦民初字第11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宋先芝归还余某借款本金100000元。2015年12月24日,被告人宋先芝之子张某代其还款200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宋先芝、余刚供述和辩解;证人宋某、许某、张某证言;(2015)瓦民初字第1176号民事判决书、借条、证明、500亩土地承包合同等证据证明案件事实。
3、2015年8月18日,被告人宋先芝通过李某作担保,以其子张某在阿依巴格乡13村2组的121亩和200亩(虚假合同)土地承包合同作抵押,向王某1借款40万元(其中20万元是王某1的,另外20万元是王某1的朋友马某的),宋先芝、余刚向王某1出具了一份《抵押保证书》,李某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并注明"我愿意担保并承担以上借款的责任,如果借款人出现不能偿还的结果,由我来承担还款义务"。王某1和马某当日通过中国银行各给宋先芝账户转入20万元。
2016年3月3日王某1向我院起诉,我院于3月28日作出(2016)新2928民初452号民事判决:被告宋先芝、余刚偿还原告王某1借款本金400000元,支付借款期内利息15780.8元、逾期付款利息12720元,合计428500.8元;被告李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7年3月25日,宋先芝已向马某还款20000元。
2017年6月2日,被告人宋先芝与被害人王某1达成还款协议,并由王某1出具谅解书,表示对宋先芝未及时还款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宋先芝、余刚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王某1陈述;证人李某证言;借条、抵押保证书、土地承包合同2份、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明案件事实。
4、被告人宋先芝陆续向在阿克苏开旅社的被害人杜某借款200万元(有宋先芝于2011年1月4日出具的欠条为证),但宋先芝与杜某银行往来交易明细频繁,实际借款金额不清楚。在此期间,宋先芝将1000亩土地承包合同交给杜某作为抵押,但无法查明该1000亩土地合同是何时、如何到杜某手中的。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宋先芝、余刚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杜某陈述;借条、合同书、银行交易明细、打款凭证、土地承包合同、王某2出具的收条等证据证明案件事实。
5、2014年12月1日,被告人宋先芝准备用其1000亩承包土地做抵押,向阿瓦提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丰收三场信用社贷款,用于农业生产。经阿克苏嘉诚土地评估咨询事务所评估,宋先芝1000亩土地的价值为4168120元。2015年1月20日,信用社在被告人宋先芝、余刚,担保人李某、马某1在《农村信用社借款保证合同》签字后,向被告人宋先芝放贷200万元。
被告人宋先芝于2017年3月7日向阿瓦提县丰收三场信用社还款50万元整,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信用社对被告人宋先芝、余刚种植的土地遭受自然灾害无力还款的行为表示谅解,向被告人宋先芝、余刚出具了谅解书。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宋先芝、余刚供述和辩解;报案情况说明;借据、个人借款合同、借款保证合同、承诺书、借款抵押合同;信用社出具的谅解书、宋先芝出具的还款计划、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案件事实。
6、2015年1月12日,被告人宋先芝、余刚准备向被害人王某2借款。被告人宋先芝以其1000亩土地承包合同作抵押,以张某名下的121亩土地合同、郑某名下的260亩土地合同、武某名下的350亩土地合同作抵押,在张某、裴某夫妇、郑某、武某为其担保签字后,王某2借给被告人宋先芝、余刚现金100万元。后王某2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审理并作出(2015)阿市民初字第3891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宋先芝、余刚向王某2还款100万元,并支付利息236666.6元,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0元,张某、裴某、郑某、武某对被告人宋先芝、余刚的借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2017年6月12日,被告人宋先芝向王某2还款1000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宋先芝、余刚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王某2陈述;证人武某、郑某证言;(2015)阿市民初第3891号民事判决书、借据、借款担保函、承诺书、收条、评估报告;王某2向宋先芝出具的收条等证据证明案件事实。
另查明,宋先芝和余刚于2013年6月结婚。
2015年5月底,被告人宋先芝种植、管理的1000亩土地,遭受了冰雹袭击。2015年8月31日,阿瓦提县人保财险公司向其赔偿损失256000元,本院已根据陈宜林的申请,冻结、提取了该款。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情况说明书、人保财险阿瓦提支公司证明、(2015)瓦民初字第1292-1号民事裁定书、计算书列表、谅解书等证据证明案件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