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黑龙江省/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高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抢劫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5/6/26 0:00:00

李云峰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李云锋,化名李永生,男,汉族,1982年8月12日出生。
指定辩护人祝桂滨,黑龙江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审理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区分院指控被告人李云锋犯抢劫罪一案,于2015年2月6日以(2014)垦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云锋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在复核期间,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云锋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系初犯,对李云锋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法院复核查明
经复核查明,被告人李云锋和鲍洪友(已判刑)均系黑龙江省巴彦县居民,二人系表兄弟。2000年,李云锋和鲍洪友到宝泉岭农垦管理局二九Omicron;农场的建筑工地打工。期间,二人与在工地附近摆摊经营的被害人王甲(男,殁年30岁)相识。10月16日,李云锋和鲍洪友因打游戏机没钱而产生了抢劫王甲的念头。当日18时许,二人携带一把铁钎,以看电视为由来到王甲租住的房屋室内。二人看了一会儿电视,李云锋从厨房拿一把水果刀向王甲勒索钱财,王甲不答应,鲍洪友用铁钎打王甲的头部数下,李云锋刺王甲的颈椎处一刀,刺王甲的颈部、后背数刀。鲍洪友从屋内找到一根塑料绳,二人将王甲的双手捆住,后在王家的柜子和皮箱内翻出人民币300余元。李云锋将作案时使用的单刃尖刀丢弃在屋内炉坑内。二人将房门锁好逃离现场,在逃跑途中将铁钎丢弃。鲍洪友于2002年被抓获,被判处无期徒刑。2014年6月10日,被告人李云锋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铁力市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公安机关制作的《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00年10月17日12时许,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公安局二九Omicron;公安分局接到二九Omicron;农场居民朱某甲电话报案,称其继母王某甲的儿子王甲被杀死在租住房内。
2、公安机关制作的《抓捕经过》证实:2014年3月16日,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二九Omicron;中队侦查员在工作中发现,黑龙江省铁力市春光林场一名叫李永生的人员与二九Omicron;农场王甲被抢劫案的犯罪嫌疑人李云锋外貌相似。经调查发现该名叫李永生的人即为二九Omicron;农场王甲被抢劫案的犯罪嫌疑人李云锋。2014年6月10日,侦查员在铁力市火车站附近的“一休网吧”内,将正在上网的李云锋抓获。
3、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王甲是我儿子,因患有脑膜炎后遗症有点心眼不够用,爱和别人生气。2000年10月16日晚6点,我去王甲租住房内看他,发现屋内有两个小伙子和他一起在看电视。我问王甲这两人是谁,他说“是工地上干活的,再有二天干完活就走了”。我提醒他小心保管好钱,他说“没事,钱都在柜中锁着呢”。后王甲的姐姐王乙来给他送白菜,又呆了一会儿,我和王乙回家了,走的时候那两个小伙子还在。17号11时45分许,我去王甲租住房内帮他糊窗缝,看到外屋房门紧锁,我打开房门进屋后发现屋内到处扔有王甲卖的货物,王甲右侧卧倒在地上,头朝东北,脚朝西南,双手被绑着,脸上和身上有血迹,我就和继子朱某甲一起向110报警了。
4、证人王乙的证言证实:王甲是我弟弟,在市场上摆摊卖杂货为生。王甲因为得过脑膜炎所以说话和行动有些不便,而且脾气不好愿意生气,因为怕别人以为他没钱找不到媳妇所以经常对外人说他有钱。2000年10月16日晚,我给王甲送白菜,在他的租住房内我看到有两个小伙子和他在一起看电视,我妈王某甲和我说这两个人是外地来打工盖房子的。这两个人十八九岁的样子,一个长脸,一个圆脸。圆脸的眼睛挺大,穿着米色夹克衫。后来我和我妈呆了一会就走了,走的时候那两个小伙子还在屋内。17日中午12时左右,我妈慌慌张张的来我家跟我说“不好了,你弟弟被人杀死了”。
5、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2000年5月20日,王某甲找我租房子给她儿子王甲住,我就以每月100元的价格把我房子的后偏厦子租给她了。平时王甲都从屋子后门走,我们之间不怎么来往走动。
6、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李云锋和鲍洪友经常打游戏机,没钱的时候就向朋友借钱,李云锋曾对我说“等哪天我去抢点钱去”。李云锋、鲍洪友与被害人王甲认识。
7、证人鲍某甲的证言证实:我和我姑父朱某乙、姐夫白某、弟弟鲍洪友同在二九Omicron;农场建行工地打工。鲍洪友经常和李云锋在一起玩,2000年10月17日之后就再也没见过鲍洪友和李云锋,不知道他俩去哪里了。
8、证人白某的证言证实:我同鲍洪友、李云锋在二九Omicron;农场建行工地打工。鲍洪友身高1.6米左右,红黑脸,梳分头,眼睛大,鼻子也大,常穿一件米色夹克衫,蓝色裤子。李云锋身高1.6米左右,比鲍洪友矮点,圆脸,梳分头,比较白,常穿一件颜色发白的夹克衫,黑蓝色裤子。鲍洪友和李云锋两个人经常在一起看录像、打游戏机,二人日常花销较大。
9、证人朱某乙证言证实的内容与白某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
10、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鲍洪友和李云锋都是我们工地的工人。2000年10月16日早7点,二人向我借钱说要买衣服,我没借给他们,后二人离开至今未归。
11、证人鲍某乙(鲍洪友之父)的证言证实:鲍洪友2000年外出离家打工,自2001年9月份之后就再没有见过鲍洪友,他也一直未与家里联系过。
12、证人李某乙(李云锋之父)的证言证实:案发时李云锋身高1.6米左右,中等身材,椭圆脸。1999年李云锋随其姨夫朱某乙外出打工,2000年李云锋犯案后至今未回过家,偶尔给家里打电话,但是不说他在哪里。因为我每次接电话都劝他投案自首,他后来就不给我打电话了。
13、证人鲍某丙(李云锋之母)的证言证实:李云锋十多年前就不跟我联系了,他偶尔往家里打电话,也不说自己在什么地方,我不知道他为什么就突然消失了。
14、公安机关制作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证实,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公安局为侦破鲍洪友、李云锋抢劫一案,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档案室调取了“2000.10.17”鲍洪友、李云锋抢劫案诉讼卷宗、鲍洪友判决书。
15、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制作的(2003)垦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鲍洪友因与李云锋实施本案被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6、公安机关制作的《鉴定书》证实:李某乙和鲍某丙是李云锋的生物学父母的相对机会为99.99%。
17、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鲍某丙对12张年龄相仿男子正面照片进行辨认,确认11号照片上的男子(李云锋)就是李云锋;李某乙对12张年龄相仿男子正面照片进行辨认,确认6号照片的男子(李云锋)就是李云锋;鲍洪友对12张年龄相仿男子正面照片进行辨认,确认3号照片上的男子(李云锋)就是和其一起抢劫王甲的李云锋。
18、公安机关制作的《刑事技术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王甲因遭他杀致腔静脉破裂、肺损伤大失血死亡。
19、公安机关制作的《刑事技术鉴定书中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证实,被害人王甲所受的钝器损伤均位于头部。
20、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管理局二九Omicron;农场场部东南侧家属区,光明路南侧第一栋第二排砖瓦结构平房的偏房内。室内尸体呈头东北脚西南侧俯卧位,双手被一红色塑料绳捆绑,头下地面有血迹分布,身体身着线衣线裤,颈部、背部有创口;室内西南角火炕上北侧褥单及褥子上有血迹分布,褥单上距北侧炕沿处有二枚加层灰尘鞋印痕;北侧炕沿下墙面上有擦蹭状血迹,滴淌状血迹分布,该处对应地面上有血迹分布;卧室门南侧墙上距地面高35cm处有一加层血迹鞋印痕;地板革上距东北炕角36cm处有一加层血迹鞋印痕;屋内西南角水缸水中有一把长38.8cm的刀,控干水后在刀身发现二枚汗潜指纹。
21、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补充)笔录和说明》证实,在案发现场的炉坑内提取长33.5cm宽2.5cm的单刃黄把尖刀一把。
22、公安机关提取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云锋的身份事项及具有完全刑事行为能力。
23、公安机关制作的《户籍信息证明》证实,被告人李云锋案发后将户籍信息更改为姓名李永生,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39005198402103635。
24、公安机关制作的《工作说明》证实,李云锋逃逸后在黑龙江省铁力市春光林场重新登记户口,改名为李永生,卷宗中李云锋和李永生系同一人。
25、同案犯鲍洪友的供述证实:李云锋是我姑家的表哥,2000年我俩都在二九Omicron;农场建行工地打工。因为我俩喜欢打游戏机又没有钱,我俩就商量抢劫认识的一个在农场摆摊姓王的摊主。2000年10月16日晚上七八点钟,我和李云锋在工地拿了一把铁钎后步行去的被害人家。到被害人家后我俩和他一起看了一两小时的电视,期间李云锋从被害人家的厨房里拿了一把水果刀揣在兜内。后来被害人要睡觉就撵我俩走,李云锋就从兜内掏出水果刀架在被害人的脖子上向他要钱,被害人不答应,我就用铁钎打了被害人的头部一下,随后我们三人就撕扯在一起。我把被害人摁倒在地上后,李云锋用水果刀扎了被害人后脖颈一刀,当时刀就弯了,我又用铁钎打了被害人几下。随后李云锋从炕上摸出一把黄把单刃尖刀,又朝被害人的脖子和后背捅了几刀,之后我从屋内找到一条塑料绳子,我和李云锋一起将被害人的双手捆住。后我俩在屋内四处翻找钱,一共从被害人家的柜子和皮箱内找到人民币300余元。之后在厨房里,我俩脱去外套,把喷溅在衣服上的血迹清洗干净,这期间李云锋将黄把的刀丢弃在炉坑里。我俩锁上房门逃离现场,逃跑途中将铁钎扔在一户居民家桥洞下,回到工地宿舍就睡觉了。第二天早上四点多,我和李云锋坐大客车到佳木斯,然后就分头逃跑了。案发当天,我穿了一件黄色夹克衫,李云锋穿了一件米黄色夹克衫。
26、被告人李云锋的供述证实:鲍洪友是我表弟,我俩因为打游戏机没钱了,就产生了抢钱的想法。我俩在工地打工时认识了一个卖杂货姓王的摊主,平时闲聊中听摊主说他挺有钱,于是在案发前,我和鲍洪友商量打算抢他的钱。案发当天晚上18时左右,我和鲍洪友从工地出来,我随手从工地拿了一个铁钎放在袖子里,我俩步行到摊主家门口时我把铁钎交给了鲍洪友。进屋后我俩和摊主一起看电视,半个多小时后摊主的母亲和姐姐来了,她俩和摊主说了一会话就走了。我们又看了一个多小时的电视,摊主就开始撵我俩走,我就把从他家厨房里拿的一把水果刀架在他脖子上向他要钱,摊主说没有钱,鲍洪友就用铁钎对着他的脑袋打了一下,然后我们三人就撕扯在一起,我用水果刀扎了摊主后脖子颈椎上一刀,刀当时就弯了,我将刀扔地上。后来鲍洪友把他摁倒在地上,我记得摊主的炕上有一把防身尖刀,我在炕上的毯子下面摸出这把单刃尖刀又朝摊主的脖子和后背扎了几刀。后来鲍洪友找到一个类似布条的东西,我俩一起把摊主的双手绑起来了,绑起来后不久他就没气了。我和鲍洪友就开始在屋内翻找钱,我俩一共找到人民币300余元钱。之后我和鲍洪友到摊主家的厨房里把外套上的血迹清洗了,我随手把单刃尖刀扔到炉坑里了。回工地宿舍的路上,我俩把铁钎扔到一户人家的桥洞下面了,回到宿舍就睡觉了。第二天早上4点左右,我和鲍洪友坐大客车到佳木斯,在那分手后就各自逃跑了。逃跑这些年我先后去过沈阳、唐山、大连等地打工,因为不敢用以前的户口,怕警察抓捕我,我就办了一个假户口,改名叫李永生。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云锋伙同他人持械入户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本案系共同犯罪,李云锋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云锋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系初犯的情节,原审法院在量刑时已经予以考虑,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李云锋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2014)垦刑初字第30号认定被告人李云锋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永刚
审判员徐志星
代理审判员王增龙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宝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