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认定,2015年4月7日,被告人徐大卫以购买农资的名义,与嘉荫县嘉荫农垦社区居民见某某、赵某1等六人组成联保组,在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嘉荫支行(以下简称龙江银行嘉荫支行)办理联保贷款,贷款期限为一年,其申贷额度为20万元。为了获取贷款,被告人徐大卫伪造了承包嘉荫农场六队农工赵某2土地395亩、承包嘉荫县嘉荫农垦社区居民杨某某土地40亩的土地租赁合同、协议提交给龙江银行嘉荫支行,并于同年4月8日获得贷款20万元。贷款发放后,被告人徐大卫将贷款用于偿还部分拖欠他人的借款及伊春市中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元公司)的贷款。还款后,中元公司拒绝其再次贷款的申请。同年6月,被告人徐大卫为逃避偿还贷款及个人欠款,逃离嘉荫县,后更换了联系方式。同年七八月份,银行工作人员进行贷后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徐大卫无种地行为且已外出,经多方联系查找未果。2016年4月7日还贷期满后至被抓获前,被告人徐大卫未履行任何还贷义务。
经侦查,被告人徐大卫于2016年9月21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公安人员抓获。同年9月26日,被告人徐大卫向龙江银行嘉荫支行返还贷款本金20万元,同年10月27日,被告人徐大卫将贷款利息全部还清。
上述事实,有书证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新华街派出所出具的抓捕经过,绥化农垦公安局嘉荫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及看守所出具的羁押通知书、临时羁押证明,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公安局嘉荫公安分局出具的前科劣迹证明,龙江银行嘉荫支行提供的土地租赁合同,龙江银行嘉荫支行提供的农业供应链贷款申请审批表、个人贷款面谈记录、《农户联保借款合同》、《联户借款担保合同》、贷款出账申请批准书、银行卡复印件、贷款借款借据,龙江银行嘉荫支行提供的被告人徐大卫名下贷款账户明细,中元公司提供的借款合同、还款凭证,李某某提供的《土地转租协议》,龙江银行嘉荫支行提供的收据、还款凭证、客户回单;证人见某某、赵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徐大卫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