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4日,被告人张某以还6万元欠款为名,使用一张为1040005222355150面值为10万元的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诈骗被告人吕某某现金4万元,同时免除债务6万元。后被告人吕某某发现票据不能贴现,张某以承兑汇票为名,同吕某某将该票号为1040005222355150面值为10万元的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付给被害人李某,受害人李某支付给吕某某5万元,并在抵扣货款2万元后将2.8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人张某。
2015年8月5日,被告人张某以还2万元欠款为名,使用一张票号为1040005221393206面值为10万元的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诈骗被害人郭某5万元。
综上,被告人张某使用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诈骗3次,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26.8万元,其中被告人吕某某参与使用伪造银行承兑汇票诈骗1次,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7.8万元。
另经查明,李某、郭某被诈骗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被上网追逃,被告人吕某某在接受调查过程中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16年12月29日,被告人张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诈骗吕某某、后伙同吕某某诈骗李某的犯罪事实。2017年1月20日,红石崖派出所民警口头传唤吕某某到红石崖派出所,经讯问吕某某如实交代了其伙同张某对李某事实票据诈骗的犯罪事实。2017年2月8日,吕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人民币5万元。
在本案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向青岛市黄岛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委托,对被告人吕某某进行了判前调查评估。社区矫正机构向本院提交了书面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如对被告人吕某某适用社区矫正,不会对其家庭和所在社区造成不利影响,同意对吕某某适用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有公诉要关提供的以下证据证实:
1、书证、物证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证实案件侦破及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2)接受证据清单、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证实郭某向公安机关提供的一张票号为1040005221393206的银行承兑汇票。
(3)接受证据清单、拒绝付款理由书、承兑汇票复印件证实由李某提交的中国银行潍坊东支行出具的拒绝付款理由书、吕某某签名的票号为1040005222355150承兑汇票复印件。
(4)接受证据清单、银行流水清单证实李某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流水清单一份。
(5)接受证据清单、承兑汇票复印件一份证实吕某某提供的孙奕签名的票号为1040005222355150的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一份。
(6)接受证据清单证实吕某某向公安提交张旭东、周斌电话录音的情况。
(7)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证实公安机关调取的票号为1040005221393206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及票号为1040005222355150银行承兑汇票的情况。
(8)照片一张证实张某与吕某某微信聊天的情况。
(9)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证实张某被网上追逃的情况。
(10)户籍证明证实张某、吕某某的身份情况。
(11)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据、转账记录证实吕某某赔偿李某及李某对其表示谅解的情况。
(12)刑事判决书一份证实被告人吕某某的前科情况。
(13)黄岛区司法局社区评估意见在案。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亲笔供词证实其购买两张假的银行承兑汇票先用其中一张对吕某某实施票据诈骗后吕某某发现该银行承兑汇票有问题,打电话让自己给换一张,自己就同意给吕某某换一张,后其跟吕某某一起将该银行承兑汇票给了李某并让吕某某给李某写了一个证明证实这张承兑汇票是吕某某付给李某的。之后用另一张假银行承兑汇票对郭某实施票据诈骗的情况。
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证实张某用一张10万元的假银行承兑汇票对其实施票据诈骗,除偿还张某欠他的6万元钱外还从其处骗得4万元现金。后其经过核实发现该银行承兑汇票是假的,为了弥补自己的损失,其打电话给张某,张某说给自己换,后张某带他一起去红石崖找一个中年人换该银行承兑汇票,自己就把该汇票给了中年人并给他写了一个证明,写明了银行承兑汇票的票号、金额并留了自己的名字、身份证号和电话。
3、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张某跟吕某某一起用一张10万元的假银行承兑汇票骗取其2万元欠款、4万元汇票、1万元现金以及28000元汇款共计98000元的情况。
被害人郭某的陈述证实张某用一张10万元的假银行承兑汇票骗取其现金5万元、定金2万元以及让其代付货款3万元共计10万元的情况。
4、辨认笔录及照片
证实李某辨认张某、吕某某,郭某辨认张某的情况。
5、视听资料
光盘六张,证实对被告人张某、吕某某的讯问情况及吕某某提供的电话录音的情况。
6、其他证据在案佐证。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