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高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盗窃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7/12/4 0:00:00

马百杨、刘文广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百杨(别名洋洋),男,回族,1990年9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临邑县,初中文化,农民,住临邑县。因涉嫌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于2016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同年5月12日被逮捕。
辩护人管清杰,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刘文广,男,汉族,1967年10月16日出生于河北省黄骅市,初中文化,农民,住黄骅市。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同年5月12日被逮捕。2017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枣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百杨犯盗窃罪,原审被告人刘文广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作出(2017)鲁04刑初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马百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5、6月,被告人刘文广通过李中华(又名刘中华,已去世)与马百成(已去世)及被告人马百杨联系收购原油。马百杨通过马延朋(已判刑)联系叶科、张全、庞腾飞(以上三人均已判刑),预谋在枣庄市薛城区盗窃输油管道内原油。马百杨、马延朋、叶科三人预先选定中石化管道储运分公司鲁宁输油管道308段+200米处作为打孔盗油地点,并决定租用枣庄市薛城区周营镇南李庄村店韩路西侧一带院民房作为存放原油之所,后由张全、庞腾飞出面租房并在租房院内挖储油池、安装大门和电表等。马百杨、马延朋、叶科准备好作案工具后,又纠集张磊等人再次来到薛城,与张全、庞腾飞在选定的盗油点实施打孔、安装阀门、挖沟埋胶皮管等行为,胶皮管直通租房院内储油池。
同年6月,马百杨联系刘文广,由刘文广安排刘景华(已判刑)、左爱民(在逃)等人驾驶伪装成箱车的冀J×××××和冀J××××ד东风天龙”油罐车从河北省黄骅市到枣庄市薛城区拉油。油罐车到枣庄新城出口下高速后,马百杨电话联系马延朋或叶科安排人到高速出口接车,开到偷油地点加满油,再将油罐车开回高速出口处交给货车司机,驶往河北省黄骅市,由刘文广安排销售。期间,冀J×××××油罐车运输原油8次共计273.8吨;冀J×××××油罐车运输原油7次共计226.9吨。以上共计运输原油500.7吨,价值2444459元。2014年6月28日,冀J×××××油罐车正装油时被公安机关人员当场抓获,车内有原油11.45吨。
另查明,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文广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证人证言
(1)刘某1(鲁宁输油管道巡线工)证实,2014年6月20日,其巡查输油管线至枣庄市薛城区周营镇南李庄村西时,发现鲁宁输油管道308段+200米处有泥土翻动的痕迹,并散发出刺鼻的油味,其怀疑该处被打孔盗油,遂报案至周营派出所。
(2)王某证实,2014年5月,其将位于枣庄市薛城区周营镇南李庄村店韩路西侧的自建房出租给两个男青年开办“晶鑫物流”,男青年付了1万元作为半年房租,其还按要求为他们安装大门,垒上院墙,架设电线。两个男青年都是30多岁,其中一个胖的是东北口音,另一个瘦的戴眼镜,是本地口音。
(3)张某1、李某1、张某2(均为周营派出所工作人员)亲笔证词证实,2014年6月20日、21日,冀J×××××曾进出晶鑫物流,同年6月28日,冀J×××××被当场查获。
(4)刘某2证实,其是冀J×××××车辆的原所有人,因生意不景气,于2014年5、6月份将该车卖予刘文广。刘某2提供的冀J×××××汽车挂靠合同佐证其证言。
(5)马某(临邑县临邑镇老马家村村主任)证实,本村的马百成于2014年春天死亡。
(6)刘某3证实,其继子刘中华原名李中华,2014年10月因交通事故死亡。刘某3提供的李中华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李中华身份证佐证其证言。
2.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1)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4月21日,马百杨对位于枣庄市薛城区周营镇南李庄晶鑫物流中转站的盗油地点以及位于临枣高速枣庄新城出口的盗油车辆接车地点进行了现场指认。
(2)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6月29日,同案犯马延朋对打孔盗油地点和租房储油地点进行现场指认。
(3)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6月29日,同案犯庞腾飞对租房盗窃原油地点和接油罐车地点进行现场指认。
(4)现场勘验笔录证实,中心现场位于枣庄市薛城区周营镇南李庄村晶鑫物流中转站院内。院门朝东开,为铁质双扇内开门。院内西墙上距北墙322CM、距地高130CM有一配电箱,由西墙向东205CM距北墙420CM地面上有两个阀门,由阀门向东35CM有一直径为13CM的孔洞,孔洞上盖有一不锈钢托盘,由此孔洞向东330CM有一长方形水泥池,水泥池内壁规格122×62×52CM,池内有一水泵,水泵表面有大量黑色粘稠状物质,水泵电源连接至配电箱,水泵出水口上有一直径为10CM的黑色塑料管连接至一车牌号为冀J×××××的红色集装箱伪装的油罐车尾部,车头南车尾北停放,车厢宽250CM,高257CM,长970CM。由车尾向北180CM地面上有一加油机。车西侧地面上有一500×800CM凸起土堆,高出地面30CM。西墙下沿距北墙180CM有一孔洞,孔洞内有一直径为10CM黑色橡胶管。该橡胶管向西延伸95M后连接在鲁宁输油管道308段+200M处一阀门上,孔洞处黑色橡胶管向东由地下延伸至阀门处。
(5)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片证实,2014年6月29日,侦查人员在枣庄市薛城区周营镇南李庄村王某的自建房(晶鑫物流中转站)内,扣押70CM不锈钢管头一个、长275CM黑色胶皮管一个、长600CM黑色胶皮管一个、灰色三相异步电动机一台(含齿轮油泵)、冀J×××××红色货车一辆、灰色起亚牌汽车一辆、灰色奔腾汽车一辆、黑色直板NOKIA1050手机五部、冀J×××××车内原油11.45吨。
3.书证
(1)立案、拘留、逮捕手续,马百杨、刘文广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马百杨、刘文广抓获经过,案件侦破情况说明、羁押证明证实,2014年6月20日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周营派出所接鲁宁输油管道员工刘某1报案称鲁宁输油管道308段+200米处有打孔破坏情况,该局于当日立案侦查。2014年7月4日对马百杨上网追逃,2015年3月20日对刘文广上网追逃;2016年4月7日刘文广被抓获,同年4月18日马百杨被抓获。
(2)山东高速集团枣临高速新城收费管理站提供的冀J×××××、冀J×××××车辆轨迹信息证实,2014年6月1日至6月29日,该两辆车在枣庄新城高速出口的出入情况。
(3)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周营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中石化管道储运分公司鲁宁输油处滕州输油站出具的鲁宁原油价格证明证实,根据山东高速集团枣临高速新城收费管理站车辆信息统计,2014年6月冀J×××××车辆出入枣庄新城出口8次,7次累计运输原油226.9吨;冀J×××××车辆出入枣庄新城出口8次,累计运输原油273.8吨;两辆车合计拉油的重量为500.7吨。2014年6月份,鲁宁原油价格为每吨4882.0839元。滕州输油站抢修费用(车辆、人员)为1.5万元。
(4)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枣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5年12月4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同案犯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定,其中马延朋、叶科、张全、庞腾飞、张磊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相应刑罚;刘景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相应刑罚。
(5)户籍证明证实,马百杨、刘文广的身份情况,均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6)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周营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经查证,刘文广交代的刘中华即李中华,马百杨交代的马百成,该二人已去世;刘文广交代其将原油卖给张四贝,经工作未找到张四贝。
4.同案犯供述和辩解
(1)马延朋供述,2014年5月,同村的马百杨提议到枣庄薛城打孔盗油,其同意并联系了叶科,叶科联系了张全,张全联系了庞腾飞。其与马百杨、叶科事先选好盗油点,而后马百杨出资,安排张全和庞腾飞出面租下周营镇刘桥村北店韩路西侧路一带院的门市房、在租房院内挖储油池。其和马百杨、叶科在济南购买了油泵、电机和80多米黑色橡胶管。期间,其还在德州购买了手钻、钻头、阀门,另从其电动三轮车上卸下三块电瓶。为便于联系,马百杨还在济南买了五部黑色诺基亚手机,并让庞腾飞在枣庄买了手机卡。2014年6月初,其和马百杨、叶科、张磊、张全、焊工携带事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来到租房西侧约100米处的输油管线上打孔,庞腾飞留在院子里望风,钻孔并安装好阀门后,又挖沟将胶皮管铺设到租房院内储油池。阀门打开后一天一夜的时间储油池就满了,马百杨会联系买家销赃,买家油罐车到了由叶科和张磊去枣临高速新城出口接车。张磊和叶科把车开到出租房后,张全、叶科、张磊三人负责用油泵往油罐内装油。约一个小时油装满后,张磊和叶科再将油罐车开回枣临高速新城入口处交给买方货车司机。除了参与打孔盗油外,其还负责开关阀门、定抽油量。每拉走一车油,马百杨会给其妻子庞玉菲2000元,总共获益约3万元。有两辆油罐车轮流拉油,都是冀J开头,后面都有集装箱,一共运了约14次,每次约30吨。
(2)叶科对组织联系盗窃人员、准备作案工具、选择盗油点、租赁房屋、挖储油池、打孔安装阀门、铺设胶皮管、接送油罐车等细节的供述与马延朋供述内容一致,并能够相互印证。另供述,油罐车每次会捎来马百杨给的25000元钱,其中23000元给张全和庞腾飞,剩下的2000元由其保管,作为其和马延朋、张磊在薛城的日常花销。在盗窃原油过程中,其主要负责跟买方货车司机联系接送油罐车,输油时将管子连接到油罐车顶部,随时观察油是否灌满。马百杨承诺每卖一车油给其2万元,但约定回德州后统一结算,至案发其未获益。拉油的货车有两辆,车牌号均是冀J开头,后边都有红色的集装箱,一辆货车的集装箱上面是铁质的,一辆货车的货箱用蓝色帆布覆盖;其一伙人所盗原油一共运了13次,每次约30吨。
(3)张全对组织联系盗窃人员、准备作案工具、选择盗油点、租赁房屋、挖储油池、打孔安装阀门、铺设胶皮管、接送油罐车等细节的供述与马延朋供述内容一致,并能够相互印证。另供述,每拉走一车油其获利1万元,一共获利7万元,小油罐车拉的油没给钱;庞腾飞每车获利13000元。拉油的大货车有两辆,都是冀J开头,一大一小,都是红色,车牌号记不清了,都经过改装,外面是箱子,里面是油罐。大车至少装30吨油,外面没有东西覆盖,小车至少能装26吨油,车厢外蓝色的雨布覆盖。经张全辨认,马百杨是和其一起参与盗窃原油的“洋洋”。
(4)庞腾飞对组织联系盗窃人员、准备作案工具、选择盗油点、租赁房屋、挖储油池、打孔安装阀门、铺设胶皮管、接送油罐车等细节的供述与马延朋供述内容一致,并能够相互印证。另供述,其还在租房院门口挂了“晶鑫物流中转站”的牌子,用作掩护;为了方便挖石油管道,其和张全还购买了四把铁锨;每运一车油叶科给其13000元,一共获利9万多元;2014年6月24日,其根据叶科安排,从租车公司花4000元租了一辆灰色起亚福瑞迪汽车,用于接送叶科和张磊。偷油的油罐车有两辆,都是红色的,车牌号都是冀J开头。
(5)张磊对组织联系盗窃人员、准备作案工具、选择盗油点、租赁房屋、挖储油池、打孔安装阀门、铺设胶皮管、接送油罐车等细节的供述与马延朋供述内容一致,并能够相互印证。还供述,每运一车油,马百杨一开始给其5000元,后来涨到了每车8000元,都是马百杨把钱直接交给其妻子,总共获利约8万元。有两辆油罐车轮流拉油,车牌号都是冀J开头,拉了至少十四次。
(6)刘景华供述,其平时专门开大车,2014年6月18日,刘文广想雇佣其开车拉货,并承诺往返一趟给其1000元报酬,其觉得价格还行就答应了下来。在黄骅市南大港西环停车场见到搭班司机小张,刘文广让其二人驾驶冀J×××××去枣庄拉油。刘文广当场给其3万元现金,并说对方接车时把其中的25000元交给对方,剩下的5000元作为路上开销。二人从黄骅北上高速,沿G3线一直走到枣庄段,然后变道枣临高速,在枣庄新城出口下高速。其给刘文广提供的一个枣庄当地电话号码联系来接车,对方把车开走后,其和小张在原地等,约一个小时对方把车开回,二人原路返回将车开至黄骅市南大港西环停车场交给刘文广。其和小张驾驶冀J×××××油罐车一共运了七次,第八次小张有事,刘文广安排左爱民与其搭班。二人把车交给对方后迟迟没等到对方交车,后来被警方抓获。至案发,其并未收到刘文广承诺的劳务报酬。虽然其不知道对方是怎么偷油的,但根据以下几点能够判断所运原油是对方偷的:第一,一车油3万元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第二,冀J×××××油罐车经过改装,罐体外用集装箱覆盖;第三,对方不让其去灌油现场,说明储油的地方不希望让外人知道。经刘景华辨认,刘文广是雇佣其驾车运输被盗原油的人。
(7)左爱民供述,2014年6月27日,刘文广让其和刘景华一起驾驶冀J×××××车去枣庄拉原油的情况,与刘景华供述情况一致。经左爱民辨认,刘文广就是雇佣其驾车运输被盗原油的人。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马百杨供述,2014年5、6月份,其通过同村的马百成(已去世,小名涛子,也叫马成)认识了河北黄骅收购原油的刘文广,之后其联系同村盗窃过原油的马延朋,马延朋又联系了叶科,三人来到枣庄薛城一起寻找盗油地点,到薛城后叶科又联系了薛城的老四和老三。马延朋让叶科安排老四租了院子,并在院内挖了坑。其因有事去济南便把马延朋和叶科带到济南,他俩出钱买了抽油的泵,马延朋又找了焊工,之后,其和马延朋、叶科、张磊以及焊工一起来到薛城,在租的院子外边的原油管线上打好孔,装上阀门,在焊接的阀门上装上管子,将管子引到租的院子。打孔时马延朋找的焊工专门负责打孔、在管道打孔的位置焊接阀门,其和戴眼镜男子负责在外围望风,剩下的活都是马延朋、叶科、老四、张磊一起干的。
偷油时其没有在现场,放满油后马延朋和叶科交叉给其联系,其再给刘文广联系,让他派车来拉油。马延朋、叶科他们为了偷油还专门买了手机,办了手机卡,其也专门办了手机卡联系他们。刘文广安排两辆大车轮流来拉原油,大车外边带栅栏,里边装的油罐,一车能装约30吨原油。其卖给刘文广的价格是每吨1900元到2000元不等,给马延朋说每吨给他们一共分1800元。其至少偷了12车。其和马百成每人分2万多元,每次都是刘文广开车把钱送到禹城高速出口,其和马百成一起去拿钱。经马百杨辨认,刘文广就是与其联系收购原油的刘老板。
(2)刘文广供述,2014年6月,其通过刘中华认识了德州临邑的涛子(马百成),并从他手中收购原油,价格是每吨4200元。其和刘中华一人出一辆拉油的大车(冀J尾号130和196东风天龙红色大货车),并找了刘胜利、刘景华、左爱民以及一个东北的司机开车。刘景华和左爱民开一辆,刘胜利和东北司机开一辆。每次都是接到涛子电话后再让司机开车去枣庄拉油,每车让司机带到枣庄3万元,其中2.5万元交给对方,剩余的5000元供司机路上消费,并承诺每拉一次给司机1000元报酬。从枣庄拉油大约十三四车,拉来的原油都卖给了河北南大港的张四贝的厂子,价格是每吨4800元。其和刘中华每拉两车油给涛子结账一次,都是开车到临邑给涛子现金。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马百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文广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刘文广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以判处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条之规定,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马百杨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刘文广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马百杨连带退赔被害单位损失;被告人刘文广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万元予以追缴。
宣判后,被告人马百杨以“不构成盗窃罪,所起作用小于同案犯马延朋,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马百杨的辩护人提出“一审认定马百杨盗窃数额不清,马百杨在整个案件中处于次要地位,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考虑其特殊的家庭情况,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二审法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
关于上诉人马百所提“不构成盗窃罪”的上诉理由,经查,根据马百杨和同案犯马延朋、叶科等人的供述,马百杨系盗窃原油的提议者,其事先与马延朋、叶科等人预谋并进行踩点,积极联络人员并与马延朋、叶科等人购买了泵、电机和橡胶管等盗窃原油的工具,且亲自参与打孔、铺设输油管道等活动,并联系销赃,主观上具有盗窃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盗窃原油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关于马百杨的辩护人所提“一审认定马百杨盗窃数额不清”的辩护意见,经查,马百杨及同案犯马延朋、叶科、张磊等供述,盗窃的原油系被车牌号为冀J开头,尾号为“130”或者“196”的车运走,大约盗窃十三四车,每车30吨左右,该供述与收购原油的原审被告人刘文广的供述相印证。山东高速集团枣临高速新城收费管理站提供的冀J×××××、冀J×××××车辆轨迹信息证实,2014年6月,冀J×××××车辆出入枣庄新城出口8次(最后一次离开枣庄新城出口时被公安机关抓获),7次累计运输原油226.9吨;冀J×××××车辆出入枣庄新城出口8次,累计运输原油273.8吨。故原审法院据此认定马百杨盗窃原油500.7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关于被盗原油的价值,中石化管道储运分公司鲁宁输油处滕州输油站作为中石化管道储运分公司的下属单位,是出具原油价格的适格主体,其于2014年7月22日出具证明证实2014年6月鲁宁原油的价格为4882.0839元/吨,原判据此计算出马百杨等人盗窃原油价值为2444459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本案认定马百杨盗窃原油500.7吨、价值2444459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
关于马百杨所提“所起作用小于同案犯马延朋,量刑重”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马百杨系盗窃原油提议者、组织者,并亲自参与实施了打孔、铺设输油管道等活动,且负责联系销赃并分配所得赃款,在共同盗窃原油犯罪中起组织作用,系主犯。马百杨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且无任何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原审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无期徒刑,罚当其罪。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百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原审被告人刘文广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上诉人马百杨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平
审判员何传斌
审判员杨殿韬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赵雅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