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德荣辩称: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铅弹是卖家送的,具体多少没有数过,王某说多少我才说多少。
指定辩护人王正军辩称:1、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就铅弹数量持有异议,因为公诉机关指控的铅弹数量只是个概念数或说是个估算数,并没有经过确切的计算,不符合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2、被告人赵德荣具有以下从轻或减轻情节:①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②社会危害性不大;③平时表现好;3、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宁武海辩称: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铅弹是卖家送的,具体多少没有数过,王某说多少我才说多少。
辩护人施慧娟辩称:1、指控被告人宁武海犯非法买卖弹药罪证据不足,理由如下:①第一次的1000发铅弹是购枪时商家赠送,该行为应当认定为“持有弹药”,而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要达到1000发以上,不含1000发,所以不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②对第二次买卖2000发铅弹的事实存在合理质疑,因为被告人宁武海原先是想买模具,由于没有模具才被动购买弹药,且如果只买1000发,多余的款项对方又不退还,所以才购买2000发铅弹,但最终该铅弹没有打开过,快递到的究竟是什么东西没有证据证明;2、根据二高《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对于非法买卖铅弹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刑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用途以及行为人的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等,确保罪责刑相适应;3、被告人宁武海接受传唤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4、被告人宁武海平时表现好,建议给其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康小群辩称:1、4200元仅仅是买枪的钱,铅弹是卖家送的,我不清楚卖家会送铅弹;2、送的铅弹我没有数过,反正没有1000发,我只说大约一公斤;3、我不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
辩护人钱青辩称:1、被告人康小群不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因为:①其只有购买枪支的故意,没有购买弹药的想法;②客观上也没有购买弹药,铅弹是卖家赠送的;③铅弹未被缴获,其数量不明,所谓一个单位的铅弹是在公安机关的帮助回忆下的不确定的供述,现没有证据证明铅弹在500发以上;2、被告人康小群不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因为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需要达到1000发铅弹,而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康小群持有1000发铅弹,这个数字是公安机关根据不合理的侦查实验估算出来的。
被告人周庆伟辩称: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铅弹是卖家送的,当时我只在意枪,没有注意铅弹多少,除去试枪的,实际到我手上没有1000发。
指定辩护人王炳辉辩称:1、如果3800元仅仅是气枪的价格,而被告人周庆伟没有要求配送铅弹,铅弹是卖家自行赠送的,则无法认定被告人周庆伟具有非法买卖弹药的故意;2、被告人周庆伟上缴的圆头铅弹有61发,而鉴定的圆头铅弹只有58发,二者非同一批次,不能凭鉴定结论认定被告人周庆伟持有的铅弹系刑法意义上的铅弹;3、如果被告人周庆伟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其具有以下从轻情节:①坦白;②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4、建议给予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