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2016年5月,被告人金某经与被告人韩某联系,约定金某以邮寄方式向韩某出售M1911型"仿真手枪"。2016年5月20日,被告人金某在收到被告人韩某59000元购枪款后,通过安华快运将118支M1911型"仿真手枪"由辽宁省沈阳市邮寄。2016年5月22日,公安机关在吉林省吉林市XX区安华信息服务部将该邮包查获,经鉴定,邮包内118支疑似枪支,根据公安部(公通字[2010]67号)《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认定为枪支。案发后,被告人金某、韩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韩某从被告人金某处购买的枪支,由于侦查人员的介入,在收取货物时被查获,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而未能实际占有该批涉案枪支。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实2016年3月以来,本溪市公安局刑事侦查部门在打击刑事犯罪侦查工作中发现,以犯罪嫌疑人郭博、金某、姜浩为主要核心的网络团伙有非法买卖枪支、弹药重大犯罪嫌疑,经辽宁省公安厅刑事犯罪案件侦查局、本溪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后,本溪市公安局立即组织专门力量开展案件侦办工作。2016年5月22日,本溪市公安局侦查员将涉嫌犯罪的嫌疑人金某、韩某抓获,经审讯,二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证人吴某的证言:我是吉林市安华快递货运公司吉林分站负责人。这十件货物是冷某的,承运号20758191,十件用绿色编织袋包装好的纸箱,货号是lm1001,沈阳龙之梦货站发来的。发件人(VIP:0)88719868,电话024-31985003,2016年5月20日从"龙之梦"发来的,2016年5月22日早上到的货。我在场,公安机关全程录音录像了。公安机关检查的货号为lm1001,承运号20758191的货物中发现疑似手枪的物品。
3、证人王某的证言:我现在沈阳"龙之梦"安华快递货运工作。安华快运79724004货单复印件是我们站发的。对方一个男子把货物拿给我们的时候已经是包装成箱的,说这些货都是玩具,我们就没有开箱检查。
4、证人冷某(韩某妻子)的证言:我和韩某是夫妻关系。我在吉林市松江二厅经营红梅玩具店,注册的法人是我,韩某有时候帮忙进货送货。我经营的玩具店不卖仿真枪,我不知道2016年5月22日韩某到吉林市昌邑区松江二厅附近去取的是什么货物,之前也没跟我说过。我不清楚在安华快运货物运输协议书上为什么留我的名,电话号码是韩某的,我不认识金某。2016年5月4日在我卡上打给金某的24000元不是我打的。我卖的玩具平时都在沈阳"龙之梦"商品城进货,我不知道韩某和别人联系进仿真枪的事。
5、本溪市公安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
(1)金某住所搜查阳台发现"AK47"型仿真枪一把,弹夹一个,充电器一个,电池一组。客厅电脑桌发现弹夹两个,晶体状BB弹两袋,白色BB弹一盒。
(2)扣押金某物品:充电器、电池、BB弹、"AK47"形状仿真枪、尾号9334建行银行卡、苹果手机、黑色塑料弹夹。
(3)扣押韩某物品:白色魅族手机
(4)扣押安华快运货物运输协议书、冷某普通货物(货号lm1001)型号"M1911"仿真枪118把。
6、本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本)公(刑)鉴(痕)字[2016]25号枪支鉴定书:证实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刑警大队送检的疑似枪支系仿真长枪,该枪全长88厘米,枪管长47厘米,高26.5厘米,枪支口径5.96毫米,该枪以机械为动力击发BB弹丸,经检验,枪支部件齐全,击发系统能够完成击发动作。
送检的疑似枪支,经测速,比动能为:1.35焦耳/平方厘米,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认定为枪支。
鉴定意见:在犯罪嫌疑人金某住处查获的疑似枪支,根据公安部(公通字z2010{67号)《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不认定为枪支。
7、本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本)公(刑)鉴(痕)字[2016]23号枪支鉴定书证实:将送检的118支疑似枪支分别编号为001-118,对送检的118支疑似枪支分别进行检验发现,送检的编号为001的疑似枪支系仿真手枪,该枪全长21.9厘米,枪管长12.2厘米,高13.8厘米,枪支口径5.97毫米。该枪以气体为动力击发金属弹丸,经检验,枪支部件齐全,击发系统能够正常完成击发动作。
以下117支疑似枪支情况相同(内容略)。
上述送检的疑似枪支,经测速,比动能分别为:2.43焦耳/平方厘米至4.63焦耳/平方厘米,均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认定为枪支。
鉴定意见:在吉林省吉林市XX站交货的,犯罪嫌疑人韩某购买的118支疑似枪支,根据公安部(公通字z2010{67号)《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认定为枪支。
8、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金某指认"AK47"型仿真枪、BB弹照片,被告人韩某指认涉案枪支照片。
9、安华快运货物运输协议书:证实被告人金某通过安华快运向被告人韩某邮寄涉案枪支。
10、中国建设银行股分有限公司沈阳沈海支行银行转账记录:证实韩某通过其妻子冷某的银行卡和自己的手机微信,分别于2016年5月4日和2016年5月20日向金某号码为XXX的建行卡转账24000元和35000元用于购买"M1911"仿真枪。
11、辨认笔录:证实金某辨认出韩某系向其购买枪支的男子;韩某辨认出金某系向其贩卖枪支的人。
12、电话查询记录、金某户口证明、韩某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二人的自然情况,以及金某曾因盗窃罪被判过刑,韩某无违法犯罪记录。
1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辽宁省康平监狱释放证明书(存根):证实1993年被告人金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刑罚两年零六个月,1995年6月13日刑满释放。
14、物证手机两部:证实被告人金某与被告人韩某通过该两部手机微信方式进行勾通,支付或收取购枪款。庭审时经公诉人出示,两被告人对此已确认。
15、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辽刑辖78号指定管辖决定书:将犯罪嫌疑人金某、韩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犯罪一案,指定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16、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释放通知书:证实被告人韩某于2017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
17、被告人金某的供述及辩解:我是在2016年5月22日早上被带到公安机关的,是因为我卖仿真枪和子弹的事情。仿真枪的型号是"M1911、654K、AK47"。"M1911"是黑色金属手枪,长度约15厘米,气体发射BB弹;"654K"是黑色金属外表,内有塑料部件的手枪,长度约10厘米,气体发射BB弹;"AK47"是塑料长枪,长度约为30厘米,电子发射BB弹的,子弹的特征是黄色金属制子弹,弹夹有充气孔,有一种气体往弹夹内打完之后,弹夹就有压力了,钩动扳机BB弹就能发射出去。我一共贩卖过130把左右,2016年5月20日我卖给吉林市一名男子(韩某)119把"M1911",其余的我零售卖了10多把。仿真枪是从微信名为"微天下@新奇特玩具总代理(招代理)"(微信号:XXX)处购买的,我所有贩卖的130把左右的"M1911"和一把"654K"还有一把"AK47"都是从他那里购买的。我卖给吉林市那名男子119把"M1911"和一把"654K",其余的10多把"M1911"我都卖给我微信里名为"AC、阿豪远大商贸(创始人)"(微信号XXX)。我卖仿真枪的目的是为了赚钱,我知道贩卖仿真枪是违法的。我就是为了赚点钱。
18、被告人韩某的供述及辩解:我是在2016年5月22日被依法拘传到公安机关的,因为我购买仿真枪用以贩卖的事情。我买仿真枪是为了从中获利。我是从沈阳一个男子手中购买的,这个男子的大名我不知道,记得他的微信名称是"贝勒"(金某)。"贝勒"是在沈阳"龙之梦"小商品批发市场批发玩具,我在"贝勒"那进过玩具就认识了。2016年3、4月份,我发现"贝勒"在微信朋友圈发仿真枪"M1911"图片,我就问"贝勒"你卖仿真枪啊,"贝勒"说是,但是量得多才卖,我问多少钱一把,"贝勒"说买的多能便宜点,我说要买5箱,一箱24把,一共120把,"贝勒"说那就算500元一把,让我先交两箱48把的定金,共24000元,"贝勒"给我一个建行卡号,我就给"贝勒"转了24000元。"贝勒"说通过安华快运发货,我就把我妻子冷某的名字以及我的电话180XXXXXXXX留给"贝勒",收货地址是吉林市松江二厅。我等了半个多月,"贝勒"告诉我发货了,并把货单还有货的照片发给了我。我在2016年5月20日把尾款35500通过微信转账转给"贝勒"了。我先后给"贝勒"转了59500元。"贝勒"说他们那边需要扣除一把,具体用途我没记住,好像是厂家需要,我不想自己有损失,就少转了500元钱。但是他发货时候是按小箱发的,每箱是12把,一共发了10箱。发了多少仿真枪具体数字我不清楚。这些枪现在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我还从贝勒手中购买过一只"654K"手枪,没到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