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某自2016年6、7月份以来,先是在网上购买微信号“zj88b0ss”,取微信昵称:A老A户外射击安装指导,利用该微信号朋友圈发布大量枪支照片,吸引别人添加微信购买枪支,双方谈好枪支价格后,被告人胡某某要求买方先支付定金,然后到淘宝网或微信上要商家发枪支零件(包括精密管、瞄准镜、打气筒、握把、套件、消音器、气瓶等)过来,被告人胡某某把零件组装成枪支,再联系买家交易枪支。
1、2016年7月12日左右,被告人胡某某在网上以1500元左右的价钱购买了一套仿真M1911手枪组装好后,以2000元的价钱卖给龚某,(该把仿真M1911手枪已扣押,编号为01号)经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把枪是以高压气体为发射动力,能正常发身钢珠弹的枪支,枪管为深褐色铁制圆管,其弹丸枪口比动能为3.04J/cm2。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7月分,他跟龚某聊天时告诉龚某他这里有枪卖,龚某就叫他帮其弄把枪。他就到网上花1500元买了一套M1911的手枪模型过来组装,组装好后手枪模型也可以加气打钢珠,后他以2000元的价钱卖给龚某,龚某微信转帐付钱给他。
(2)证人龚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他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胡某某,互相加了微信,胡某某在朋友圈里发了关于枪支(有秃鹰、钢珠手枪等)的图片,他就问胡某某枪怎么卖,胡某某说秃鹰查得好严,要他买支钢珠手枪玩算了,于是他就花了2000元从胡某某那里买了一支钢珠手枪,他是通过微信转帐付的款,后来买的枪有点漏气,他就没玩。
(1胡某某微信转帐记录证实:2016年7月12日,胡某某收到来自龚某的微信转帐2000元。
(1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宜)公(司)检(痕)字(2017)18号枪支、弹药鉴定书证实:送枪编号为YCGASF-JC-HJ-2017-18-01疑似枪支是以高压气体为发射动力,能正常发射钢珠弹的枪支。枪管为深褐色铁制圆管,其弹丸枪口比动能为3.04J/cm2。
2、2016年9月份,龚某说上次那把手枪不好用,叫被告人胡某某弄把好点的,被告人胡某某向龚某介绍秃鹰气枪,龚某付了2000元定金,被告人胡某某到网上购买零件后,组装好把枪卖给了龚某,龚某微信转帐支付了1500元钱给被告人胡某某,龚某拿这把秃鹰气枪玩了一段时间,觉得枪不好用,把枪退回给被告人胡某某,被告人胡某某还了龚某的3500元钱。后来被告人胡某某拿这把枪到谌益平的店里去修,谌益平就要被告人胡某某拿枪给他玩几天,被告人胡某某拿枪抵之前欠谌益平的部分欠款,谌益平只是说继续拿枪玩几天再说,后该把枪就一直放在谌益平处。(该把枪已扣押,编号为03号)经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把枪是以高压气体为发射动力,能正常发射钢珠弹的枪支,枪管为黑色钢制材料,其弹丸枪口比动能为135.38J/cm2。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9月份,龚某说买的手枪不好用,叫他弄把好点的,他就向龚某介绍了秃鹰气枪,说要3500元一把,龚某叫他弄一把给他,先付了2000元现金给他,他从网上买来零件后,组装好了枪给龚某,龚某用微信转帐付了1500元钱给他,龚某拿这把秃鹰枪玩了一段时间,说秃鹰气枪不好用,要把枪退给他,他就把枪拿走了。2017年2月份,他拿秃鹰枪去谌益平的店里修理配件,修理好后,谌益平看到这把枪,说拿枪玩一下,他就把秃鹰枪放在谌益平那里。因为他之前欠谌益平1500元钱和店里欠谌益平3000多元广告牌费,他就跟谌益平说这把枪谌益平得到算3500元钱,他再拿2000元钱给谌益平,把欠的钱结掉,谌益平没有做声,也没有再问过他还钱,也没有说不同意,说枪先放其那里玩下,后来枪一直放在谌益平那里。
(2)证人龚某的证言证实:他在胡某某处买了手枪式的气枪后,胡某某说秃鹰枪到了,问他要不要,他说要看一下枪,胡某某就把秃鹰枪送到他公司,并说秃鹰枪要3500元,他说先试试,几天后,胡某某说对方在催要钱,他就付了3500元钱给胡某某,后面他试了几次秃鹰枪,觉得秃鹰枪不准,他就联系胡小说要把秃鹰枪退还,胡某某说可以,把枪拿回去了,过了几天,胡某某把3500元钱微信转帐退给他了。
(3)证人谌益平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份,胡某某来找他玩,他在胡某某的车后备箱内看到有气枪,他就问胡某某,胡某某说他在卖这些东西。2017年2月份,胡某某拿气枪到他店里修小配件,修好后,他就拿气枪研究了一下,胡某某有事先走了,气枪放在他那里,之后,胡某某欠他的广告费一直未付,他找胡某某要广告费,胡某某就问他买气枪吗用广告费抵气枪,后来气枪就一直放在他那里,直到公安机关的人找到他,把气枪缴获。
(4)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谌益平辨认出胡某某就是把气枪放在他那里的人。
(5)胡某某微信转帐记录证实:2016年9月16日,胡某某收到来自龚某的转帐1500元。
(6)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宜)公(司)检(痕)字(2017)18号枪支、弹药鉴定书证实:送枪编号为YCGASF-JC-HJ-2017-18-03疑似枪支是以高压气体为发射动力,能正常发射钢珠弹的枪支。枪管为黑色钢制材料,其弹丸枪口比动能为135.38J/cm2。
3、2016年9月份左右,高某通过微信添加被告人胡某某“zj88b0ss”的微信,双方聊过之后发现都住在大观苑小区,高某问被告人胡某某有没有枪卖,被告人胡某某用网上购买的零件组装好一把枪后以800元卖给高某。(该把枪已扣押,编号为04号)经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把枪是以高压气体为发射动力,能正常发射钢珠弹的枪支,枪管为黑色钢制材料,其弹丸枪口比动能为11.80J/cm2。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9月份,跟他同住在大观苑小区的姓高的通过微信添加他使用的“zj88b0ss”微信号,姓高的问他有枪卖吗,他说要等四五天发货过来,过了几天,他把枪组装好就联系姓高的,他把枪送到姓高的楼下,姓高的下来拿,看过枪后,姓高的付了800元现金给他。
(2)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下半年,他用微信搜索附近的人,添加胡某某为微信好友,他看到胡某某在朋友圈里面发了枪的图片,他就问胡某某怎么卖,胡某某说800元一支,他说买一支,胡某某就拿了一根打钢珠的枪给他,他付给胡某某800元现金。
(3)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宜)公(司)检(痕)字(2017)18号枪支、弹药鉴定书证实:送枪编号为YCGASF-JC-HJ-2017-18-04疑似枪支是以高压气体为发射动力,能正常发射钢珠弹的枪支。枪管为黑色钢制材料,其弹丸枪口比动能为11.80J/cm2。
(4)2016年10月31日前几天,赵某听说被告人胡某某这里有枪卖,就打电话问被告人胡某某,被告人胡某某到网上购买零件组装好枪后送到赵某“博奥汽车养护中心”店里,赵某看过枪之后微信转帐850元给被告人胡某某。(该把枪已扣押,编号为02号)经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把枪是以高压气体为发射动力,能正常发射钢珠弹的枪支,枪管为黑色钢制材料,其弹丸枪口比动能为7.60J/cm2。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10月份,在瑞阳新区东区新320国道旁“博奥汽车养护中心”做汽车美容的赵某听说他有枪卖,就打电话问他,他说现在没货,要等发货过来。过了一个星期,他组装好枪后就联系赵某,赵某要他把枪送到店里去,他就开车把枪送到“博奥汽车养护中心”去了,赵某问他多少钱,他要赵某拿800元钱,赵某微信转帐850元给他。
(2)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胡某某在微信群里发枪支图片,他就问胡某某了解,胡某某说在卖一些钢珠枪。后来胡某某到他“博奥汽车养护中心”来修车时,在车后备箱拿出一把钢珠枪给他,说要800元钱,他看了后就买下了,付了钱给胡某某。
(4)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赵某辨认出胡某某就是卖给他的人。
(5)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宜)公(司)检(痕)字(2017)18号枪支、弹药鉴定书证实:送枪编号为YCGASF-JC-HJ-2017-18-02疑似枪支是以高压气体为发射动力,能正常发射钢珠弹的枪支。枪管为黑色钢制材料,其弹丸枪口比动能为7.60J/cm2。
(6)胡某某微信转帐记录证实:2016年10月31日,胡某某收到来自“博奥汽车养护中心”的转帐850元。
2017年4月28日,被告人胡某某接到办案人员电话后,与办案人员约好在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北中队门口等待,后随办案人员到高安市公安局接受调查,在接受调查时,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交待了其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胡某某使用的微信号“zj88b0ss”(微信名A老A户外射击安装指导)照片及朋友圈发布的照片证实:胡某某在微信圈发布枪支图片的情况。
(2)胡某某在淘宝上购买配件的部分交易记录证实:被告人胡某某在淘宝网上买配件的情况。
(3)现场照片及涉案枪支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及涉案枪支情况。
(4)高安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胡某某在2017年4月28日接到办案人员电话后,与办案人员约好在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北中队门口等待,后随办案人员到高安市公安局接受调查。
(5)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胡某某的出生日期为199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