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贵州省/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7 0:00:00

松会敏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松会敏,曾用名松敏开,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黎平县人,住,农民。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17年10月18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5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黎平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黎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黎检公诉刑诉〔2018〕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松会敏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认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黎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敬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松会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份至2017年1月份,被告人松会敏多次在“淘宝网”购买枪支配件,然后组装成二支枪支,放于自己家中。2017年10月15日15时许,黎平县公安局民警对黎平县德凤镇黎平寨村一组松会敏家进行搜查,从其家中卧室搜查出射钉枪改制的枪支二支及部分制枪配件。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松会敏家搜出的一支“重庆震雄ZX938”射钉器改制成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另一支枪因损坏,已无法进行相关鉴定。2017年10月18日,被告人松会敏经亲属通知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松会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黎平县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搜查枪支及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材料、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从松会敏手机淘宝网提取购买枪支配件的记录与照片、随案移送清单(移送光盘一张)、黎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松会敏用于网上购买枪支配件的OPPOP牌银白色手机一部)。、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不予受理鉴定告知书;证杨某福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被告人松会敏的供述与辩解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松会敏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从网上购买枪支配件,自己组装成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松会敏犯非法制造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松会敏案发后,被告人松会敏经亲属通知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松会敏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松会敏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松会敏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1日起至2019年5月10日止)

二、涉案物品:枪支两支(一支已坏),钢珠240颗,子弹24颗,枪管1支,管筒8个,无缝钢管1根,OPPO银白色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赵光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吴礼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