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男,1989年1月22日出生于湖北省枝江市,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商,住枝江市。因涉嫌犯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7年9月22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枝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枝检公诉刑诉〔2017〕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非法买卖弹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德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被告人邓某利用百度、QQ、微信等网络工具,在网上了解并买卖弹药。2017年7月,邓某认为在网上买卖弹药有利可图,后通过微信购买大量铅弹存放于家中欲在网上出售盈利。2017年9月7日9时许,民警根据线索,在邓某家中查获1462发疑似气枪子弹。经鉴定:邓某购买的1462发疑似气枪弹均认定为气枪子弹。
归案后,被告人邓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快递单、关于协助核查山东省枣庄市“6.01”非法制贩枪支弹药案线索的函、6.01非法制造、买卖、邮寄、储存枪支、弹药案交办手册等;2、被告人邓某的供述和辩解;3、枝江市公安局检查笔录、现场查获照片、扣押决定书;4、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电子证据光盘、电子证据截图;5、气枪子弹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非法买卖弹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归案后,被告人邓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邓某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枝江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也建议对被告人邓某适用非监禁刑,依法对被告人邓某适用非监禁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某犯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的气枪子弹1462发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红
审判员张书辉
人民陪审员肖泽超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严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