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0年左右,被告人何加发见自家房屋附近树林里麻雀等鸟类较多,便萌生做一把土铳来打鸟的想法。之后,何加发便购买钢管等材料自制了一把土铳。除偶尔用于打鸟外,何加发一直将该火铳放于家中,未作他用。经鉴定,何加发自制的土铳系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枪口比动能为74.39J/cm2大于1.8J/cm2,具备杀伤力。
2018年3月28日,被告人何加发主动到余干县石口派出所投案。
在本案审理期间,余干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本院出具了评估意见书,证实被告人何加发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何加发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大约在2010年左右,我在家里闲得无聊,并且我家附近树林比较多,麻雀等鸟类也多。我就想制一把土铳打打小鸟吃,于是我就砍了一根树,通过打磨将其制成枪托,后又买了一根钢管、一根弹簧、硝和子弹(细小钢珠),并自制了一个扳机和击发器;准备好了这些零部件后,我就开始将这些东西组装焊接起来,土铳就做好了。做好后先灌硝、硫磺再装子弹,然后就可以击发了。这把铳我一直放在家里。
(二)证人证言
1、证人何某1的证言证实,我是来举报我村村民何加发藏有一把土铳的犯罪事实。2016年我知道何加发家里有一把土铳,一般到了晚上他就用该铳到山上打野味,比如野鸡、野兔、小鸟和野猪等。
2、证人何某2的证言证实,我是何加发儿子,我家里一楼东边房间原来存放了一把铳,现在我老婆已经交给派出所的干警。这把铳是我父亲何加发在2010年左右制的,用一根空心管做枪管,用一根木料做底座。因为土铳要使用黑火药和铁砂,现在购买不到,所以没有使用过。
(三)书证
1、被告人基本情况表证实,被告人何加发的出生时间、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家庭住址等情况。
2、受案登记表证实,2017年6月28日18时15分何某1打电话报警称在石口镇吴家东头咀村何加发家里藏一把铳,请求帮助。石口派出所接警后由张某、李某1驾驶赣E092N警于18时25分许到达石口镇吴家东头咀村。经了解,何加发(男,汉族,1961年4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住余干县石口镇吴家东头咀村,手机号码158××××9780,务农)于八、九年前自制了一把土铳(专门打麻雀的,使用黑火药为动力),现在放置在家里一楼的粮仓里,我所民警依法对该土铳进行扣押,并传唤何加发到石口派出所接受调查。
3、到案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6月28日18时许,何某1到我余干县公安局石口派出所举报称:石口镇吴家村东头咀组村民何加发非常持有土铳一把。接报后,石口派出所民警张某、李某2、李某1立即赶赴现场,开展调查、检查工作;民警在何加发家一楼查获土铳一把。同年7月27日何加发到石口派出所投案自首,后我局将何加发非法持有枪支一案移送起诉至余干县人民检察院。在余干县人民法院开庭期间,何加发不到庭,余干县人民法院将案件退回至我局。我局于2017年11月16日将何加发刑事拘留在逃,2018年3月28日何加发到石口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其非法持有一把土铳的事实,我局依法对其进行刑事拘留。后因其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又将其取保候审。
4、检查笔录和扣押清单证实,2017年6月28日19时08分至19时20分,余干县公安局石口派出所干警张某、李某1对被告人何加发的住所进行检查,发现一把木质枪托、钢管枪身的土铳,并依法进行扣押。
5、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出院疾病诊断证明书证实,被告人何加发患有肝硬化伴食管静脉曲张破裂出血、糖尿病和腹水。
(四)鉴定意见
上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枪弹检验鉴定报告证实,被告人何加发制造的土铳具备杀伤力,系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五)物证
扣押的土铳证实,被告人何加发制造的枪支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