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吉林省/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25 0:00:00

贾志军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志军,男,1971年9月10日生,汉族,吉林省东丰县人,初中文化,个体,住吉林省东丰县。因涉嫌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分别于2016年5月13日、2017年4月28日、2017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于2017年9月19日被逮捕。于2018年2月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秀英,吉林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东丰检刑检诉刑诉〔2017〕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志军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东丰县人民检察院提出该案需要补充侦查,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决定延期审理,并于同年12月12日恢复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东丰县人民检察院提出该案需要补充侦查,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于2018年3月9日决定延期审理,并于同年4月4日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东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志军及其辩护人杨秀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志军于2015年4月至6月间,在自家“钱兴缘”超市内,非法储存烈性鼠药,被公安机关发现并当场查扣鼠药108瓶,液体总重量12333.6g,经国家电化学和光谱研究分析中心测试,被扣押的鼠药含有氟乙酸钠或氟乙酰胺成分。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志军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贾志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无证据向法庭提供,并表示自愿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贾志军的辩护人杨秀英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贾志军虽然出售了含有毒鼠强的鼠药,但是贾志军的行为并未给消费者和社会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及危害。2.贾志军具有自首情节,具有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3.贾志军当庭是认罪的,具有悔罪表现,应当从轻处罚。4.贾志军系初犯、偶犯,没有违法违纪前科,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贾志军于2015年4月至6月间,在自家“钱兴缘”超市内,非法买卖烈性鼠药,被公安机关发现并当场查扣鼠药108瓶,液体总重量11458.7g,经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扣押的鼠药含有氟乙酸类杀鼠剂成分。2015年6月6日被告人贾志军到东丰县拉拉河派出所,主动交代了买卖鼠药的全部过程。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贾志军的供述,供述了其在在自家“钱兴缘”超市内出售液体鼠药,被公安机关当场扣押了瓶装液体鼠药白瓶红色液体20瓶、白瓶无色液体88瓶,一共108瓶的事实。

2.证人苗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贾志军出售液体鼠药的事实。

3.证人张某、郎某的证言,证实“巩记五金电料批发商店”没有往“钱兴缘”超市送过老鼠药的事实。

4.证人陈某、李某的证言,证实在“钱兴缘”超市内扣押的鼠药药性强于普通鼠药,毒性大被禁止售卖的事实。

5.东丰县公安局拉拉河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两次送检检材为同一样品的事实。

6.东丰县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情况说明,证实因送检损耗消耗4瓶(大瓶2瓶,小瓶2瓶)的事实。

7.认定证书、认可证书、检验员证,证实检验机构具有检验资质、鉴定人员具有资格证书的事实。

8.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照片、移交保管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贾志军处扣押瓶装液体鼠药白瓶红色液体20瓶、白瓶无色液体88瓶,一共108瓶存放于涉案财务管理中心的事实。

9.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文书,证实被扣押的鼠药中含有氟乙酸类杀鼠剂成分。

10.东丰县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贾志军处扣押的鼠药送检后样品称得液体总重量为11458.7克。

11.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贾志军的自首情况。

1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贾志军的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依法取得,证据来源合法。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贾志军及其辩护人均未提出异议,证据间能够相互认证,形成锁链,足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志军非法买卖剧毒鼠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贾志军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且虽将少量的剧毒鼠药出售,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志军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贾志军的辩护人杨秀英提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根据被告人贾志军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并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贾志军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附加刑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未随案移送的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车永强

审判员鄂义飞

人民陪审员孙洪波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天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