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礼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住礼县。因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2017年3月1日被礼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3月15日被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30日被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3被本院取保候审。
礼县人民检察院以礼检刑诉(2017)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礼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日,礼县罗坝镇派出所在矿区秩序整治工作中发现该镇巩河村村民杜某家中储存有氰化物可疑物两包。经查,该氰化物可疑物系被告人杜某购买后储存于家中用于私自浸泡金矿石。经陇南市计量测试鉴定所计量:两包氰化钠可疑物净重9.43公斤;经陇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①②检材中均检出氰化物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证明书、抓捕经过等程序性材料,被告人杜某户籍证明、收押健康检查表,证人包某、康某、李某证言,被告人杜某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指认、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陇计量[2017]第021号计量报告、(陇)公(刑)鉴(理化)字[2017]005号物证检验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在其家中非法储存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确已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礼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杜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故依法决定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予以考验。据此,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长生
审判员张亚莉
人民陪审员陈妍嫔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