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1 0:00:00

曹耀刚、蒋邵武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耀刚,男,1976年11月21日出生,贵州省石阡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贵州省石阡县,现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因涉嫌非法买卖、储存、运输危险物质罪,于2017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邵武,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湖南省邵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县,现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因涉嫌非法买卖、储存、运输危险物质罪,于2017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以肇要检诉刑诉〔2018〕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耀刚、蒋邵武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斌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耀刚、蒋邵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起,被告人曹耀刚、蒋邵武受许茂源(在逃)聘请在高要区金利镇盛发五金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二车间工作。2017年4月间,被告人曹耀刚、蒋邵武在未取得剧毒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将许某非法购买的剧毒危险物品氰化钾进行藏匿、储存及用于盛发五金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二车间的电镀生产。

2017年5月10日11时许,公安人员在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盛发五金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二车间进行检查时,在该车间的打磨房墙角处查扣一袋疑似氰化钾50公斤。

经广州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送检的疑似氰化钾物体,经红外光谱、X-射线衍射分析,被检测样品主成分为氰化钾。

被告人曹耀刚、蒋邵武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被告人曹耀刚、蒋邵武的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有:(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被告人曹耀刚、蒋邵武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前科资料和抓获经过;3.公安机关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4.被告人曹耀刚、蒋邵武指认现场及扣押物品照片;5.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在逃说明;6.有关情况说明。(二)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英的证言;2.证人田某铎的证言;(三)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广州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四)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被告人曹耀刚、蒋邵武的辨认笔录;2.公安机关所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五)被告人曹耀刚、蒋邵武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案为证,上述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环环相扣,互相印证,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耀刚、蒋邵武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并提出应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耀刚、蒋邵武在未取得剧毒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明知氰化钾是剧毒化学品,仍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私自储存氰化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耀刚、蒋邵武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曹耀刚、蒋邵武确因生产需要而非法储存氰化钾禁用剧毒化学品自用,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曹耀刚、蒋邵武在归案后和庭审上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为更利于对被告人的教育改造、回归社会,对其可以宣告缓刑。

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及国家对危险物质的管理制度,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曹耀刚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蒋邵武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袁文瑛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黄少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