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某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戴某某,男,195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家住乐平市。2017年8月17日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
辩护人邓彬,江西护三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7]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某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某某及其辩护人邓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戴某某于2017年2月至5月以每吨26000元的价格,先后三次向程某(已判刑)购买剧毒危险品氰化钠共计2.2吨(共计44包,每包100斤),每次均由程秋根送至乐平市名口镇戴村戴某某家,后戴某某以每包1800元人民币转卖给乐平市接渡镇江严洲村村民“细珠”等人,从中获利2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人戴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戴某某是初犯、偶犯、其购买氰化钠的目的是用于炼金,但由于未真正投产,且氰化钠有保质期,故转卖给他人,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戴某某于2017年2月至5月以每吨26000元的价格,先后三次向程某(已判刑)购买剧毒危险品氰化钠共计2.2吨(共计44包,每包100斤),每次均由程秋根送至乐平市名口镇戴村戴某某家。被告人戴某某购买氰化钠准备用于炼金,后来因故未能进行生产,便以每包1800元人民币转卖给乐平市接渡镇江严洲村村民“细珠”等人,从中获利二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辨认笔录、戴某某没有申购剧毒危险品记录及未办理任何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说明、被告人被抓获到案的情况说明、同案人程某的供述及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在未取得剧毒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氰化钠,危险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某某非法买卖氰化钠的目的是用于生产,其当庭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且其系初犯、偶犯,其辩护人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戴某某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戴某某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追缴犯罪所得赃款二万元,上缴国库。
(赃款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