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11 0:00:00

邝朋辉、范保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邝朋辉,男,1993年6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上蔡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上蔡县,以上个人信息均由被告人邝朋辉自报)。因涉嫌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于2015年5月29日被羁押,同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辩护人梅学宇,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范保成,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上蔡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上蔡县,以上个人信息均由被告人范保成自报)。因涉嫌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于2015年6月1日被羁押,同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审理经过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诉刑诉[2016]6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邝明辉、范保成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于2016年6月1日作出(2016)粤1971刑初805号刑事判决,以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被告人邝朋辉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以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被告人范保成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宣判后,被告人邝朋辉提出上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6)粤19刑终字第506号刑事裁定,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郭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邝朋辉及其辩护人梅学宇,被告人范保成均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于2017年3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建议本院恢复审理,并重新计算审限。2017年6月19日,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向本院提出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于2017年7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恢复本案审理,并重新计算审限。2017年9月29日,本院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08年开始,被告人范保成在东莞市各地贩卖老鼠药。2014年10月开始,被告人邝朋辉从被告人范保成处购买“海珍鼠药王”等多种老鼠药用于贩卖。2015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邝朋辉多次向关某(另案处理)贩卖约100瓶“海珍鼠药王”、“溴鼠灵液剂”等水剂状鼠药。2015年5月初,关某找到被告人邝朋辉要毒性更强的老鼠药,被告人邝朋辉遂找到被告人范保成并从被告人范保成处购买了500克的白色粉末状老鼠药并将250克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关某。关某买到老鼠药后在东莞市莞城区多家士多店的饮料中投放老鼠药,造成2名未知名男子死亡、被害人张某1重伤二级、多名被害人受轻伤。

2015年5月29日18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莞城区罗沙路人民公园后门对出路段,将被告人邝朋辉抓获归案,当场从被告人邝朋辉的自行车上查获重约56克的海珍鼠药王(检验出氟乙酰胺成分,其含量以氟乙酸钠计为6.07%(g/ml))。

2015年6月1日10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莞城区戴屋庄门楼对出路段,将被告人范保成抓获归案,从被告人范保成位于东莞市莞城区戴屋庄3巷6号201房缴获244.9克被告人邝朋辉向范保成购买后卖给关某后剩余的白色粉末状老鼠药(检验出毒鼠强成分,其含量为9.777%(g/g)),从被告人范保成位于东莞市企石镇东山村围心老屋顺心玻璃厂对面瓦房储物房内查获大量各类鼠药的成某及半成某共38箱(经鉴定其中4211克白色粉末状鼠药含有毒鼠强成分;64631.37克粉状和水剂鼠药含有氟乙酰胺成分)。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搜查照片,涉案的物证王某老鼠药等,涉案的白色粉末等老鼠药,检验鉴定报告,尸体检验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通话记录,扣押清单,被害人黄某1、徐某的陈述,证人关某、范某、刘某的证言,被告人邝朋辉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被告人范保成的供述、辩解及指认照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邝朋辉、范保成无视国法,非法买卖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在法庭上,被告人邝朋辉、范保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的罪名没有异议,表示认罪服法。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邝朋辉的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邝朋辉没有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的主观故意;2、被告人邝朋辉所卖的白色粉末状鼠药(毒鼠强)应按纯度折算重量;3、被告人邝朋辉购入的毒鼠强重量不到500克,不属于情节严重。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开始,被告人范保成在东莞市各地贩卖老鼠药。2014年10月开始,被告人邝朋辉从被告人范保成处购买“海珍鼠药王”等多种老鼠药用于贩卖。2015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邝朋辉多次向关某(另案处理)贩卖约100瓶“海珍鼠药王”、“溴鼠灵液剂”等水剂状鼠药。2015年5月初,关某找到被告人邝朋辉要毒性更强的老鼠药,被告人邝朋辉遂找到被告人范保成并从被告人范保成处购买了500克的白色粉末状老鼠药,并将白色粉末状老鼠药250克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关某。关某买到白色粉末状老鼠药后,在东莞市莞城区多家士多店的饮料中投放老鼠药,造成2名未知名男子死亡和张某2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张某1重伤二级、被害人徐某、殷某、莫某轻伤二级,被害人黄某1轻微伤。

2015年5月29日18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莞城区罗沙路人民公园后门对出路段,将被告人邝朋辉抓获归案,当场从被告人邝朋辉的自行车上查获重约56克的海珍鼠药王(检验出氟乙酰胺成分,其含量以氟乙酸钠计为6.07%(g/ml))。

2015年6月1日10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莞城区戴屋庄门楼对出路段,将被告人范保成抓获归案,从被告人范保成位于东莞市企石镇东山村围心老屋顺兴玻璃厂对面瓦房处搜出半袋白色粉末状老鼠药244.9克,该半袋白色粉末状老鼠药244.9克,系被告人邝朋辉向被告人范保成购买后卖给关某后剩余的白色粉末状老鼠药(白色粉末状老鼠药检验出毒鼠强成分,其含量为9.777%(g/g))。从被告人范保成位于东莞市企石镇东山村围心老屋顺心玻璃厂对面瓦房储物房内,查获大量各类鼠药的成某及半成某共38箱(经鉴定其中4211克白色粉末状鼠药含有毒鼠强成分,其含量为9.777%(g/g),64631.37克粉状和水剂鼠药含有氟乙酰胺成分)。

另查明,被告人范保成的白色粉末状老鼠药、海珍鼠药王、一步亡、王某、一扫光灭鼠王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均从另案赵某(已被本院判刑,外号王仙桃)购买的,然后被告人范保成将部分的白色粉末状老鼠药、海珍鼠药王等禁用剧毒化学品贩卖给被告人邝朋辉,被告人邝朋辉再将上述部分禁用剧毒化学品贩卖给关某。

又查明,公安机关缴获赵某的白色粉末状老鼠药、海珍鼠药王、一步亡、王某、一扫光灭鼠王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均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验报告,鉴定白色粉末状老鼠药(检验出毒鼠强成分,其含量为9.777%(g/g)),鉴定海珍鼠药王一步亡、王某、一扫光灭鼠王等禁用剧毒化学品(检验出氟乙酰胺成分,其含量以氟乙酸钠计为6.07%(g/ml))。

再查明,另案的到案经过,系通过技术手段侦查赵某(外号王仙桃),于2015年6月4日将赵某抓获。2016年4月14日本院作出(2016)粤1971刑初642号的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生效。被告人邝朋辉及其辩护人梅学宇,被告人范保成对赵某的到案经过、赵某的讯问笔录、(2016)粤1971刑初642号的刑事判决、被告人范保成的讯问笔录均没有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了被告人邝朋辉贩卖危险物质的地点在东莞市莞城区莞太路农业银行对出天桥下。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了被告人范保成的住处情况。

3、搜查笔录、搜查照片,证实了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邝朋辉位于东莞市莞城区戴屋庄3巷6号406住处和范保成位于东莞市莞城区戴屋庄3巷6号403及201住处没有发现可疑物品。在范保成位于东莞市企石镇东山村围心老屋顺兴玻璃厂对面瓦房的储物房查获大量各类鼠药的成某及半成某共38箱。

(二)物证

缴获白色粉末状老鼠药等一批,证实了白色粉末状老鼠药、海珍鼠药王、一步亡、王某、一扫光灭鼠王等禁用剧毒化学品。

(三)鉴定意见

1、检验鉴定报告,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范保成位于东莞市企石镇东山村围心老屋顺兴玻璃厂对面瓦房的储物房的疑似老鼠药。经检验,检材1(1号箱米黄色粉末195.77克)、检材3(2号箱“王某”鼠药1000瓶,23克/瓶)、检材10(3号箱白色粉末500克)、检材11(4号箱“王某”鼠药190瓶,23克/瓶)、检材12(5号箱“一扫光灭鼠王”191盒,14克/盒)、检材17(9号箱“王某”鼠药1000瓶,23克/瓶)、检材18(10号箱“海珍鼠药王”429盒,4克/盒)、检材28(16号箱“海珍鼠药王”99盒,12克/盒)、检材29(16号箱“王某”鼠药312盒,24克/盒)均检出氟乙酰胺;检材2(1号箱白色粉末4211克)检出毒鼠强成分;其他检材未检出氟乙酰胺和毒鼠强成分。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邝朋辉自行车上的老鼠药中,海珍鼠药王4克/盒检出氟乙酰胺成分,其他检材未检出氟乙酰胺和毒鼠强成分。

2、检验报告,证实从东莞市莞城区创业路91号天福便利店、东莞市莞城区运河东三路6号忠实便利店扣押的王老吉饮料检验出毒鼠强成分,且该两处王老吉的擦拭物为关某所留。

3、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了被害人黄某1毒鼠强中毒后伴有神经症状,损伤为轻微伤。被害人莫某毒鼠强中毒致肝功能损害,损伤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张某1毒鼠强中毒致休克,损伤为重伤二级。被害人徐某毒鼠强中毒致休克,损伤为轻伤二级。被害人殷某毒鼠强中毒致肝功能损害,损伤为轻伤二级。被害人未知名男子1符合毒鼠强中毒死亡。被害人未知名男子2符合服食毒鼠强后溺死。

4、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鉴定结论如下:

①送检的袋装白色粉末检验出氟乙酸成分,其含量以氟乙酸钠计为0.0023%(mg/g),检验出毒鼠强成分,其含量为9.777%(g/g)。(白面)

②送检的海珍鼠药王检验出氟乙酸成分,其含量以氟乙酸钠计为6.07%(G/ML)。

③送检的塑料盆内红色米粒检出氟乙酸成分,其含量以氟乙酸钠计为0.08509%(mg/g),检验出毒鼠强成分,其含量为2.907%(g/g)。

④送检的桶装块状物检验出氟乙酸成分,其含量以氟乙酸钠计为438%(mg/g),检验出毒鼠强成分,其含量为0.152%(mg/g)。

⑤送检的包装机内的“一扫光灭鼠王”检验出氟乙酸成分,其含量以氟乙酸钠计为0.558%(mg/g),检验出毒鼠强成分,其含量为0.622%(g/g)。

⑥送检的“一扫光灭鼠王”检验出氟乙酸成分,其含量以氟乙酸钠计为6.99%(g/ml)。

⑦送检的袋装“一扫光灭鼠王(红色)”和袋装“一扫光灭鼠王(蓝色)”均检验出氟乙酸成分,其中“一扫光灭鼠王(红色)”的含量以氟乙酸钠计为0.001549%(mg/g),“一扫光灭鼠王(蓝色)”的含量以氟乙酸钠计为0.005815%(mg/g);均检验出毒鼠强成分,其中“一扫光灭鼠王(红色)”的含量为1.11%(g/g),“一扫光灭鼠王(蓝色)”的含量为0.156%(g/g)。

(四)书证

1、到案经过,证实了被告人邝朋辉、范保成系被动归案,无自首情况。邝朋辉向公安机关供述其向范保成购买老鼠药;证实了赵某通过技术侦查被抓获的。

2、户籍材料,证实了被告人邝朋辉、范保成两人作案时年满18周岁,且没有前科。

3、通话记录清单,证实了被告人邝朋辉的130××××2264手机号码与关某137××××1567从2015年3月31日至5月28日期间多次通话的事实。

4、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了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邝朋辉自行车上的海珍鼠药王14剂、溴鼠灵杀鼠剂、王某、大卫溴敌隆杀鼠等物品。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范保成位于东莞市企石镇东山村围心老屋顺兴玻璃厂对面瓦房的储物房的38箱可疑物品。

5、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证实了公安机关在赵某位于茶山镇增渡扯沾逅塘旁仓库3查获包装纸盒、纸皮箱、一扫光灭鼠王等物品;在仓库1查获红猫牌鼠药、王某灭鼠膏等物;在仓库2发现红猫牌鼠药、一扫光灭鼠王(粉状及液体均有)、海珍鼠药王(液体)、白面等物。

6、说明情况,证实了公安机关已将涉案老鼠药销毁处理。

7、刑事判决书,证实赵某于2016年4月14日因非法卖危险物质罪被本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的事实。

(五)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黄某1的陈述,证实了其在2015年5月22日17时许,在东莞市莞城区创业路振兴路路口的美宜佳买了一瓶纸盒装的王老吉,当日21时30分许喝完后不醒人事。

2、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实其对案发的事情没有印象,后从亲戚口中得知其是喝了王老吉中毒。

(六)证人证言

1、证人范某的证言,证实了关某经常到其店里买烟及饮料王老吉、冬瓜茶,都是关某自己从冰箱拿取。

2、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了2015年5月中下旬关某到其店里买两盒王老吉结账后,没过多久回到店里换了两瓶百事可乐就走了。

3、证人关某(另案处理)的证言,供述其向“阿某”(即被告人邝朋辉)购买老鼠药,买了有250克白色粉状的老鼠药、还有十瓶左右的液体老鼠药。其买来粉状老鼠药,用矿泉水兑成液体后,再用针管注射进王老吉里面。然后到便利店买王老吉之后调包,将有毒的王老吉拿回店里换其他饮料。便利店换回来的饮料其再用老鼠药灌了之后拿去调包或者给流浪的人员喝。其还拿了下毒的盒饭给流浪人员吃。

4、证人赵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供述其从2012年9月份开始,在东莞市茶山镇摆摊销售老鼠药。2012年其销售“红猫”和“王某”,随后2013年9月份其增加了“一扫光”和“海珍鼠药王”。粉末状的“一扫光”是2013年开始销售的,原料是用一种“白面”的粉末混合大米制成。白面的效果比较好,进货价为240元每斤,2015年4月其以600元卖了2斤“白面”原料给被告人范保成。2014年其卖了1000盒的海珍鼠药王(液体),2015年卖了500盒的海珍鼠药王(液体)给被告人范保成,收了被告人范保成1500元。2015年至今销售了约30箱“红猫”、“一扫光”、“海珍鼠药王”、“王某”,每箱600盒,都是水剂的老鼠药,共获利2万元,还有就是用“白面”和大米混在一起销售的“一扫光”,获利1万元。之前的就记不起来了。称其“白面”是从老乡胡四一处购买得来的,然后加大米或者水做成“一扫光灭鼠王”、“海珍鼠药王”。其有在东莞市中堂镇、道蛘颉㈠疾秸蚣父龅胤较售这些老鼠药,都是对方需要时打电话给其,其就开车送货过去的。其外号叫王仙桃。

指认照片,指认案发现场、快递单及其被扣押的物品的情况。

(七)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邝朋辉的供述与辩认笔录,供述其从舅舅范保成进货并销售老鼠药的事实。其销售的老鼠药有大卫溴敌隆、一步亡、三步倒、杀鼠一号、闻到死、王某、溴鼠灵杀鼠剂、海珍鼠药王。其共卖出了1万元的老鼠药,老鼠水是涂在食物上用来杀老鼠,老鼠药是老鼠水拌的生米。2015年3月份,一名男子在东莞市莞太路中国农业银行对出人行天桥下面向其购买5支水剂“海珍鼠药王”。其以50元销售。过了几天该男子又向其买了“海珍鼠药王”,并向其索要了收据和电话,第三次该男子打电话说要效果更强的上海产的水剂老鼠药。其就给“溴鼠灵液剂”(俗称“毒鼠强”),大约10个以上。后面那名男子打电话叫其送了7、8次。其一共向该男子售卖了差不多100支水剂老鼠药。其当时也问过对方,对方说是用来杀老鼠的。该男子还向其购买过一次半斤粉末的老鼠药,使用一个白色塑料袋装的,没有名称也没有品牌。那袋白色粉末的老鼠药是其向范保成以400元购买重500克,以1500元卖给那名男子250克,剩下的250克其放在床底不知道被谁拿走了,其曾用老鼠试过药效,一吃就死了。

辨认笔录,邝朋辉辨认出购买老鼠药的男子就是关某。

指认照片,邝朋辉指认售卖老鼠药给关某的地点。

2、被告人范保成的供述与辨认笔录,供述其从2008年7月份开始销售老鼠药,种类有白鼠灵、海珍、一扫光等等。其从向一名年约50岁的湖北仙桃人(外号王仙桃,经辨认为赵某)进货的,其从2013年至今向赵购买了2、3千盒老鼠药,有“海珍鼠药王”、“一扫光”。在其家中缴获的类似面粉的老鼠药叫“白面”也是赵某卖给其,赵某说药效很强。其外甥邝朋辉住在同一层楼,邝朋辉是直接过来其住的403房拿货,邝朋辉从2014年10月份开始向其拿老鼠药,拿的最多的是海珍鼠药王、闻到死、溴鼠灵杀鼠剂。2015年4月底至5月初,邝朋辉向其要了一袋约500克重的白色粉末老鼠药,价格350元。因为上家推荐说毒性强,所以其家里库存了两袋这种白色粉末老鼠药。其从网上得知有人投毒的事情后邝朋辉被公安抓获,其怕被找到其卖给邝朋辉的老鼠药,于是将邝朋辉住处的半袋老鼠药拿走了。

范保成辨认笔录,指认公安机关搜获其卖给邝朋辉的老鼠药以及其储存的老鼠药。辨认出向其批发老鼠药和“白面”的男子就是赵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朋辉、范保成无视国法,在未取得剧毒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被告人邝朋辉、范保成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其中,被告人范保成非法买卖、储存毒鼠强原粉、原液、制剂经浓度折算后达到500克以上,属情节严重。被告人邝朋辉非法买卖、储存毒鼠强原粉、原液、制剂经浓度折算后达到50克以上,不满500克,故不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邝朋辉、范保成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及指控被告人邝朋辉属情节严重不准确,本院予以纠正。

鉴于被告人邝朋辉、范保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关于本案定性问题。经查,被告人邝朋辉、范保成除有非法买卖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的行为,还有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应构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

关于本案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数量计算问题。经查,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查获的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属原粉、原液、制剂50克以上属定罪标准、达500克以上属情节严重,本案中查获的白色粉末老鼠药、海珍鼠药王等老鼠药是否属于原粉、原液、制剂存在争议,公安机关出具说明无法鉴定涉案老鼠药是否属于原粉、原液、制剂,根据证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本院依据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浓度鉴定检验报告对涉案老鼠药按纯度100%进行折算,被告人邝朋辉涉案的老鼠药达50克以上,被告人范保成涉案老鼠药达500克以上,因此被告人范保成属情节严重,而被告人邝朋辉不属情节严重,故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邝朋辉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邝朋辉没有犯罪主观故意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邝朋辉向被告人范保成购买白色粉末状老鼠药、海珍鼠药王、一步亡、王某、一扫光灭鼠王等禁用剧毒化学品,被告人邝朋辉主观上明知上述禁用剧毒化学品,是禁止在市场销售,且被告人邝朋辉在贩卖白色粉末状老鼠药、海珍鼠药王给关某时强调该批白色粉末状老鼠药毒性更强,1、不能用于杀人;2、不卖未成年人;3、不卖精神有问题的人。由此可见,被告人邝朋辉主观故意明显。

视被告人邝朋辉、范保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邝朋辉犯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2020年5月28日止)。

二、被告人范保成犯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止)。

三、随案移送手机2部(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页无正文)

审判人员

审判长袁润良

审判员李沛雄

人民陪审员袁慕贞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叶慧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