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四川省/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12 0:00:00

梁红彬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红彬,男,生于1980年3月8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大专文化,个体,住四川省梓潼县。因本案2018年2月6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绵涪检公刑诉(2018)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红彬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红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被告人梁红彬在绵阳市游仙区忠兴镇一路边从姜军处以人民币3500元的价格购买一支不完整的气枪,后又在网上从微信好友“万某”(另案处理)处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购买气瓶,将枪支修复完整后用于打猎使用。2017年7月6日,被告人梁红彬经“万某”介绍,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在绵阳市游仙区外公路边将该气枪出售给张某,4。

2016年12月,被告人梁红彬在网上从“万某”处以人民币3340元的价格购买枪支散件,并组装为一支气枪后用于打猎使用。2017年5月底,被告人梁红彬以人民币2800元的价格在绵阳市涪城区王子大酒店负一楼二手车交易市场处将该气枪出售给王某。

2018年1月8日,被告人梁红彬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张某,4、王某处分别查获气枪各一支,经鉴定,查获的两支气枪均是以压缩气体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红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个人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移交清单、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证人王某、张某,4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搜查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梁红彬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红彬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了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梁红彬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红彬犯非法买卖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梁红彬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杰梅

人民陪审员雍李霞

人民陪审员周丹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胡晓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