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被告人梁红彬在绵阳市游仙区忠兴镇一路边从姜军处以人民币3500元的价格购买一支不完整的气枪,后又在网上从微信好友“万某”(另案处理)处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购买气瓶,将枪支修复完整后用于打猎使用。2017年7月6日,被告人梁红彬经“万某”介绍,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在绵阳市游仙区外公路边将该气枪出售给张某,4。
2016年12月,被告人梁红彬在网上从“万某”处以人民币3340元的价格购买枪支散件,并组装为一支气枪后用于打猎使用。2017年5月底,被告人梁红彬以人民币2800元的价格在绵阳市涪城区王子大酒店负一楼二手车交易市场处将该气枪出售给王某。
2018年1月8日,被告人梁红彬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张某,4、王某处分别查获气枪各一支,经鉴定,查获的两支气枪均是以压缩气体为发射动力的枪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