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辩护人石某某律师提出从轻辩护意见。
查明事实
2016年8月,被告人刘某某从淘宝网上购买了气筒、枪管、红外瞄准器及握把等配件,非法组装成两支气枪,分别存放在其位于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陶吓村的住处和其朋友杨某某位于龙华新区大浪金盈新村的住处。2016年11月3日,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金盈新村69栋一楼五金店内,根据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从其住处查获涉案气枪1支、钢珠及配件;从杨某某的住处查获涉案气枪1支,并将其抓获归案。经鉴定,查获的2支涉案气枪均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气枪。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其具有如实供述的从轻情节。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判决
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黄?东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