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2/20 0:00:00

刘某某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于2016年11月3日被羁押,2016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石某某,广东普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控意见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7〕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意见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辩护人石某某律师提出从轻辩护意见。

查明事实

2016年8月,被告人刘某某从淘宝网上购买了气筒、枪管、红外瞄准器及握把等配件,非法组装成两支气枪,分别存放在其位于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陶吓村的住处和其朋友杨某某位于龙华新区大浪金盈新村的住处。2016年11月3日,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金盈新村69栋一楼五金店内,根据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从其住处查获涉案气枪1支、钢珠及配件;从杨某某的住处查获涉案气枪1支,并将其抓获归案。经鉴定,查获的2支涉案气枪均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气枪。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其具有如实供述的从轻情节。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判决

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黄?东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审判人员

人民陪审员吴景林

人民陪审员陈施宁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谢晓帅(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