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靖州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28 0:00:00
公诉机关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小江,男,1966年11月25日出生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苗族,初中文化,职工,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3月29日被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6日被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下称靖州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公刑诉(2018)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小江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靖州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明某1、被告人李小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靖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李小江获得一支通过射钉枪改装的枪支后一直放在自己家中。2018年1月,被告人李小江用一个军绿色的渔具袋子将枪装好放在其弟弟李某家中。
2018年3月28日,被告人李小江主动到靖州县公安局飞山派出所投案,并打电话要李某将改装的射钉枪交到派出所。经讯问,被告人李小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鉴定,该改装的射钉枪被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小江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另查明,靖州县司法局受本院委托对被告人李小江进行社区矫正评估调查,建议对被告人李小江适用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小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枪支物证照片,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收据、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告人李小江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指认笔录及照片,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小江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小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小江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不致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小江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谢取泽
法官助理周丽君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袁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