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西省/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25 0:00:00

祝忠荣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祝忠荣,男,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鹰潭市信江新区。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2017年8月24日被鹰潭市公安局信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鹰月检公诉刑诉[2018]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忠荣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祝忠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祝忠荣通过网络,向网名为“小逗比”、“乔撸撸”的微商购买气枪零部件,并以化名“祝金银”分多批次接收上述二人邮寄送达的气枪零部件。之后祝忠荣根据对方提供的图纸在自己家中自行组装仿“秃鹰”气枪一支。2017年6月25日,祝忠荣持该气枪与祝某1在本市信江新区江北办事处下边村附近打鸟时,被江北派出所民警查获,所持气枪被收缴。

2017年8月初,本市信江新区夏埠乡祝家村村民祝某2,将自己2016年夏季外出游玩期间拾得的一支气枪交给祝忠荣,让祝忠荣替自己修理该支气枪。祝忠荣将该气枪收下后,一直存放在自家二楼房间内,直至2017年8月2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鉴定,祝忠荣持有的上述两支气枪均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

2017年8月24日上午,被告人祝忠荣在家中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祝忠荣在庭审时不持异议,且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基本情况、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照片、微信交易记录截屏、行政处罚决定书、物流记录;证人祝某1、祝某2的证言;被告人祝忠荣的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忠荣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二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主动如实供述罪行,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好,适用缓刑应没有再犯罪危险,对其可宣告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祝忠荣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祝忠荣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魏鹏

人民陪审员骆文花

人民陪审员万玲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虞诗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