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祝忠荣通过网络,向网名为“小逗比”、“乔撸撸”的微商购买气枪零部件,并以化名“祝金银”分多批次接收上述二人邮寄送达的气枪零部件。之后祝忠荣根据对方提供的图纸在自己家中自行组装仿“秃鹰”气枪一支。2017年6月25日,祝忠荣持该气枪与祝某1在本市信江新区江北办事处下边村附近打鸟时,被江北派出所民警查获,所持气枪被收缴。
2017年8月初,本市信江新区夏埠乡祝家村村民祝某2,将自己2016年夏季外出游玩期间拾得的一支气枪交给祝忠荣,让祝忠荣替自己修理该支气枪。祝忠荣将该气枪收下后,一直存放在自家二楼房间内,直至2017年8月2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鉴定,祝忠荣持有的上述两支气枪均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
2017年8月24日上午,被告人祝忠荣在家中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祝忠荣在庭审时不持异议,且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基本情况、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照片、微信交易记录截屏、行政处罚决定书、物流记录;证人祝某1、祝某2的证言;被告人祝忠荣的供述;鉴定意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