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靖州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24 0:00:00

游昌能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游昌能,男,1941年7月29日出生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侗族,小学文化,务民,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3月29日被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11日被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下称靖州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公刑诉(2018)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游昌能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靖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夏某1助理检察员戈某、被告人游昌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靖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世纪60年代,被告人游昌能的妻弟李某(已故)送给被告人一把火枪,被告人游昌能一直使用该火枪上山打野猪等野味,后一直持有。

2018年3月27日14时许,靖州县公安局坳上派出所民警接群众举报,居住在靖州县坳上镇九龙村九组的被告人游昌能持有一把火枪,民警随后赶至被告人游昌能的家中,并依法进行检查,发现被告人游昌能所住房间的墙上挂着一把疑似枪支,并依法扣押。经鉴定,该疑似枪支系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非制式火药枪。

当日,民警将被告人游昌能传唤到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查明

另查明,本院委托靖州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游昌能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靖州县司法局出具建议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书。

公诉机关当庭认为被告人游昌能具有已满七十五周岁、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量刑情节。

上述事实,被告人游昌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枪支物证(照片);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游昌能的供述与辩解;枪支鉴定意见书;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昌能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游昌能已满七十五周岁,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游昌能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非法持有的枪支予以没收。被告人游昌能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不致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游昌能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非法持有的枪支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夏文强

法官助理石晓鹏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袁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