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世纪60年代,被告人游昌能的妻弟李某(已故)送给被告人一把火枪,被告人游昌能一直使用该火枪上山打野猪等野味,后一直持有。
2018年3月27日14时许,靖州县公安局坳上派出所民警接群众举报,居住在靖州县坳上镇九龙村九组的被告人游昌能持有一把火枪,民警随后赶至被告人游昌能的家中,并依法进行检查,发现被告人游昌能所住房间的墙上挂着一把疑似枪支,并依法扣押。经鉴定,该疑似枪支系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非制式火药枪。
当日,民警将被告人游昌能传唤到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