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1996年10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办理了编号为96003长火枪持枪证。2008年被告人王某某从一个叫陈某某的手中以200元价格购买一杆火铳及火炮子和子弹。持有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多次使用该火铳上山打猎。2016年11月4日,石门县公安局在被告人王某某家中将该火铳及子弹、火炮子、火药等查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明证明:
1、证人向某某、毛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从他人处购买一支火铳并长期持有、多次用于狩猎的情况。
2、证人向某某、曾某、陈某的证言,证明相关部门曾到被告人所在的乡村开展过缉枪治爆专项活动、张贴过缉枪治爆通告等情况。
3、证人尹某某证言、户口注销证明,证明给被告人王某某卖枪人陈某某已经死亡的事实。
4、公安机关制作的检查笔录、称量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处理物品清单、销毁笔录、随案移交物品清单、销毁现场图片等证明公安机关收缴、移送被告人持有的火铳及公安机关收缴、销毁被告人持有的子弹、火炮子、火药等情况。
5、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鉴定书<常公物受(痕迹)字[2016]1822号>、送检检材照片,证明被检检材是以火药为动能,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的发火武器,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
6、2013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石门县公安局文件(石公发[2014年]10号、[2015年]27号、[2016年]4号),证明公安机关自2014年以来开展缉枪治爆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情况。
7、公安部文件(公治[1999]1802号)关于办理民用枪持枪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证明民用枪持枪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审验期限为一年。
8、被告人王某某持枪证、石门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关于王祖兵持枪证信息查询证明,证明王某某曾经于1996年10月办理过持枪证、但持枪证未经审验已经过期失效的情况。
9、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到案情况。
10、被告人、证人的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及证人身份情况。
1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与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