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福建省/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8 0:00:00

陈宝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宝泉,男,198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现住福建省漳平市。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7月27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2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审理经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漳检公刑诉[2018]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宝泉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晓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宝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期间,被告人陈宝泉在龙岩市新罗区,从一名中年男子(身份不详)处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了1支枪支,并从该中年男子处免费获得约50枚射钉弹和50枚铅弹。2017年7月初,被告人陈宝泉与黄某1(另案处理)一同分别持枪外出打猎,在使用完枪支后,黄某1将其自己持有的枪支也交由被告人陈宝泉保管。2017年7月18日,漳平市公安局新桥派出所民警在清查行动中,发现被告人陈宝泉藏于漳平市新桥镇武陵坑村16号家中的枪支两支,其中一支为被告人陈宝泉所有,另一支为黄某1所有。被告人陈宝泉随后被带至新桥派出所。经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查扣的疑似枪支认定为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宝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1的证言,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缴枪支弹药收据、漳平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2018)闽0881刑初100号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岩公鉴[2017]429号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宝泉的户籍证明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宝泉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二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宝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宝泉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予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宝泉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三年,缓刑三年二个月。

(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的射钉弹三十二枚、铅弹二十七枚、自制枪支一支予以没收,由漳平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燕敏

人民陪审员王?雄

人民陪审员邓永国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亚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