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福建省/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8 0:00:00

罗母呷使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母呷使布,男,1971年2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2018年4月21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甘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甘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甘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甘洛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甘洛县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刑诉(2018)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母呷使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甘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母呷使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甘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21日11时许甘洛县公安局民警在甘洛县田坝镇被告人罗母呷使布家中查获非法改装枪支1支,击发弹21枚,铁弹6枚。经鉴定,被告人罗母呷使布非法持有的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可有效击燃底火,认定为枪支。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母呷使布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罗母呷使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上述事实,且有甘洛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罗母呷使布的户籍信息、甘洛县公安局玉田派出所的查获经过、被告人罗母呷使布的供述、房屋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及枪弹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支、弹药鉴定意见书、制作的光盘说明、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证据来源合法,证据间相互关联,互为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母呷使布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不具备持枪资格而擅自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母呷使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母呷使布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罗母呷使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4月21日起至2018年9月20日止,)。

二、查获的枪支1支,击发弹21枚,铁弹6枚,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沈晓瑛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朱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