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福建省/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8 0:00:00

肖文学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文学,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资中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资中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3月5日被资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于家中。

审理经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以资中检公诉刑诉[2018]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文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某、被告人肖文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肖文学一直将一支火药枪存放于其位于本县孟塘镇新中村8社25号家中。2018年1月8日晚,资中县公安局孟塘派出所接到举报,称肖文学持有火药枪。民警当即赶至肖文学家,肖文学得知民警来意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将持有的枪支一支交给民警,民警对该枪支予以扣押。经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物品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具有致伤力。

另查明,被告人肖文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非法持枪的事实。资中县司法局对肖文学进行了社会调查,同意将肖文学纳入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文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证人蒋某、彭某等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支鉴定书、户籍证明、资中县司法局拟实施社区矫正被告人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文学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肖文学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非法持枪的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肖文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未随案移送的枪支一支,由资中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何丽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邓仕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