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肖文学一直将一支火药枪存放于其位于本县孟塘镇新中村8社25号家中。2018年1月8日晚,资中县公安局孟塘派出所接到举报,称肖文学持有火药枪。民警当即赶至肖文学家,肖文学得知民警来意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将持有的枪支一支交给民警,民警对该枪支予以扣押。经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物品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具有致伤力。
另查明,被告人肖文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非法持枪的事实。资中县司法局对肖文学进行了社会调查,同意将肖文学纳入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文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证人蒋某、彭某等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支鉴定书、户籍证明、资中县司法局拟实施社区矫正被告人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