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金融诈骗罪/票据诈骗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20 0:00:00

魏继通票据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继通,男,1968年6月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汉族,系天津华文财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七台河市桃山区,捕前居住地七台河市桃山区。因涉嫌票据诈骗,2017年1月4日被东营市东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票据诈骗罪,于2017年2月10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7日被逮捕。

审理经过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公诉刑诉(2017)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继通犯票据诈骗罪,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7年12月20日、2018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永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继通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广饶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份,被告人魏继通在广饶县城伪造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号为20947950,金额100万元,付款人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收款人天津华文财通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人魏继通将该承兑汇票交给朱某、王某,王某又将汇票交给他人贴现人民币85万元,三人将贴现款占有。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继通伪造汇票,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票据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魏继通辩称,其并不知道承兑汇票是假的,认为与被害人之间是民事责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被告人魏继通在天津成立华文财通商贸有限公司,其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给公司融集资金,2016年5月13日被告人魏继通以北京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为付款人向其控制的华文财通商贸有限公司开具虚假商业承兑汇票(票面记载:出票日期5月13日,付款人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收款人天津华文财通商贸有限公司,出票金额100万元,到期日2016年11月9日),并将该汇票交给朱某贴现,朱某将该票交给王某,王某又找到李秀荣,李秀荣找到李某2,李某2又找到王一福将该票贴现88万元,李某2付给李秀荣88万元,李秀荣付给王某85万。王某得款后将款项给朱某和魏继通部分,大部分款项用于个人使用。其中魏继通供认得款11万元用于个人消费。至2016年11月8日王一福到银行托收时发现该票系假票后,找李某2进行赔偿,李某2在还款后找到李秀荣、魏继通、朱某、王某等人要求还款,并于2016年12月13日到广饶县公安局报案。2016年12月13日以前,王某已退还李某266.07万元,案发时尚有21.93万元未追回。2017年1月和3月,王某又退还李某251.5万元。其中,王某替魏继通偿还了涉案款11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他是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公司经营需要,总公司于2009年左右已将分公司的公章、财务用章收回,分公司需要时向总公司进行申请。2016年他通过谭某认识了魏继通和朱某。2016年下半年,他接到过电话,有人电话中问过他公司是否开出过商业承兑汇票,他当时就怀疑是魏继通等人冒充他公司开具的,他也给魏继通打过电话,让他别乱来。后来魏继通被抓后,公安机关从魏继通处搜出了保利开发建设总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他才知道,是魏继通私刻了他公司的印章。

2、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他通过谭某认识了魏继通,大约在5月份魏继通和李某1来到广饶,要贴现四张商业承兑汇票,正好王某用票,他就联系了魏继通和王某见面并将四张汇票交王某拿走贴现。王某贴现后,他曾从王某处多次用了40万元左右。

3、证人谭某的证言证实,是他介绍李某1和魏继通认识的,在俩人认识初期有合作意向的时候李某1曾把公司的营业执照和个人身份资料给过魏继通。2016年5月份,他与李某1、魏继通曾到过广饶县城。之前李某1曾告诉过他,李某1公司的印章全部由总公司收回了。2016年9月份左右,李某1曾打电话让他转告魏继通不能乱来,李某1怀疑魏继通以他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商业承兑汇票。

4、谢宗芳(王一福妻子)的证言证实,他和李某2之间互相做票据贴现业务。2016年5月份的一天,她从李某2处拿了涉案的承兑汇票,并把贴现款88万元打给李某2,但票到期后银行说是假票,她和王一福就找了李某2要回了贴现的钱。

5、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他在广饶县做建筑行业的工作,因拖欠工人工资,他便找到朱某,要找汇票贴现用。2016年5月份,他从朱某处拿了涉案的承兑汇票,他是找李秀荣帮忙贴现了面额100万元的汇票,李秀荣给他85万元。他得钱后一部分用于给工人发工资,一部分打给了朱某,他知道魏继通也用了一部分,在汇票到期后李某2找他们要钱,他和朱某、魏继通都承诺还钱,但最后是他自己在案发前后陆续还了李某2100多万元。

6、李某2的陈述证实,2016年5月份,李秀荣联系让她贴现几张商业承兑汇票,之后她就让朋友王一福把票拿走了,其中涉案的100万元票面额的汇票贴现了88万,给李秀荣打了88万元,但到了2016年11月8日,王一福告诉她票是假的,银行不能托收,她就找了李秀荣等人商量如何还钱。最后是王某还她钱了。

7、王某还款单据证实,王某于2016年12月13日李某2报案前已还款66.07万元,案发后还款51.5万元。

8、银行查询账单证实涉案资金的转账情况。

9、广饶县公安局发破案经过证实,2017年1月4日魏继通因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被刑事拘留,被取保候审后又于2017年2月10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10、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其自然人身份情况。

上述事实和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伪造的商业承兑汇票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从私自打印涉案的承兑汇票之初,就明知华文财通公司和保利集团之间并无真正的业务往来,其目的是为了给自己融资,但其作为企业的经营人应当知道,私自开出的商业承兑汇票并无真正的兑现主体,当该汇票流向市场后,不仅造成市场的混乱,还可能让汇票的持有人遭受损失,而被告人也并未能及时阻止被害人损失的发生。其辩解与被害人之间是民事纠纷,但其只是在2016年11月份,被害人发现是假票后才与被害人见面,在被害人要求下,为避免事情暴露才与被害人商某还款事宜,并不存在和被害人具有真正民事意义上的借贷关系,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因被告人魏继通的出假票行为导致了本案的发生,其应当对案发时未予追回的21.93万元负全责,但王某均已为其垫付,被害人李某2的损失已得以弥补,魏继通应当将涉案款11万元返还给王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魏继通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0日起至2022年2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交纳)。

二、责令被告人魏继通退还王忠厂11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中明

人民陪审员韩广

人民陪审员王东晓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董靖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