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被告人魏继通在天津成立华文财通商贸有限公司,其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给公司融集资金,2016年5月13日被告人魏继通以北京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为付款人向其控制的华文财通商贸有限公司开具虚假商业承兑汇票(票面记载:出票日期5月13日,付款人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收款人天津华文财通商贸有限公司,出票金额100万元,到期日2016年11月9日),并将该汇票交给朱某贴现,朱某将该票交给王某,王某又找到李秀荣,李秀荣找到李某2,李某2又找到王一福将该票贴现88万元,李某2付给李秀荣88万元,李秀荣付给王某85万。王某得款后将款项给朱某和魏继通部分,大部分款项用于个人使用。其中魏继通供认得款11万元用于个人消费。至2016年11月8日王一福到银行托收时发现该票系假票后,找李某2进行赔偿,李某2在还款后找到李秀荣、魏继通、朱某、王某等人要求还款,并于2016年12月13日到广饶县公安局报案。2016年12月13日以前,王某已退还李某266.07万元,案发时尚有21.93万元未追回。2017年1月和3月,王某又退还李某251.5万元。其中,王某替魏继通偿还了涉案款11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他是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公司经营需要,总公司于2009年左右已将分公司的公章、财务用章收回,分公司需要时向总公司进行申请。2016年他通过谭某认识了魏继通和朱某。2016年下半年,他接到过电话,有人电话中问过他公司是否开出过商业承兑汇票,他当时就怀疑是魏继通等人冒充他公司开具的,他也给魏继通打过电话,让他别乱来。后来魏继通被抓后,公安机关从魏继通处搜出了保利开发建设总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他才知道,是魏继通私刻了他公司的印章。
2、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他通过谭某认识了魏继通,大约在5月份魏继通和李某1来到广饶,要贴现四张商业承兑汇票,正好王某用票,他就联系了魏继通和王某见面并将四张汇票交王某拿走贴现。王某贴现后,他曾从王某处多次用了40万元左右。
3、证人谭某的证言证实,是他介绍李某1和魏继通认识的,在俩人认识初期有合作意向的时候李某1曾把公司的营业执照和个人身份资料给过魏继通。2016年5月份,他与李某1、魏继通曾到过广饶县城。之前李某1曾告诉过他,李某1公司的印章全部由总公司收回了。2016年9月份左右,李某1曾打电话让他转告魏继通不能乱来,李某1怀疑魏继通以他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商业承兑汇票。
4、谢宗芳(王一福妻子)的证言证实,他和李某2之间互相做票据贴现业务。2016年5月份的一天,她从李某2处拿了涉案的承兑汇票,并把贴现款88万元打给李某2,但票到期后银行说是假票,她和王一福就找了李某2要回了贴现的钱。
5、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他在广饶县做建筑行业的工作,因拖欠工人工资,他便找到朱某,要找汇票贴现用。2016年5月份,他从朱某处拿了涉案的承兑汇票,他是找李秀荣帮忙贴现了面额100万元的汇票,李秀荣给他85万元。他得钱后一部分用于给工人发工资,一部分打给了朱某,他知道魏继通也用了一部分,在汇票到期后李某2找他们要钱,他和朱某、魏继通都承诺还钱,但最后是他自己在案发前后陆续还了李某2100多万元。
6、李某2的陈述证实,2016年5月份,李秀荣联系让她贴现几张商业承兑汇票,之后她就让朋友王一福把票拿走了,其中涉案的100万元票面额的汇票贴现了88万,给李秀荣打了88万元,但到了2016年11月8日,王一福告诉她票是假的,银行不能托收,她就找了李秀荣等人商量如何还钱。最后是王某还她钱了。
7、王某还款单据证实,王某于2016年12月13日李某2报案前已还款66.07万元,案发后还款51.5万元。
8、银行查询账单证实涉案资金的转账情况。
9、广饶县公安局发破案经过证实,2017年1月4日魏继通因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被刑事拘留,被取保候审后又于2017年2月10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10、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其自然人身份情况。
上述事实和证据,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