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北省/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7 0:00:00
公诉机关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士海,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于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经常居住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因本案于2017年11月28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公诉刑诉[2018]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士海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士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称,2017年10月17日,被告人冯士海驾驶鄂E×××××黑色比亚迪轿车沿巴鹤公路(S245)省道从本县金果坪乡集镇往水布垭镇杨柳池方向行驶。当日10时许,巴东县公安局金果坪派出所在巴鹤省道117km处巡逻检查时,现场查获被告人冯士海所驾驶的轿车后备箱内猎枪1支、霰弹22发、黑火药140.3克、钢珠9颗、钢柱4根、引芯32颗。经鉴定,涉案猎枪为枪支,属霰弹猎枪。该类枪支击发原理为扣动扳机撞击击针,击针撞击霰弹底部引爆内置火药发射弹内金属弹丸。
另查明,案发当日,被告人冯士海被口头传唤至巴东县公安局金果坪派出所接受询问,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同年10月22日,本案立案侦查,2017年11月28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士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证人邓某的证言;被告人冯士海的供述与辩解;(鄂恩州)公(司)鉴(痕)字(2017)102号痕迹物证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士海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冯士海在案发后,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到公安机关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冯士海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冯士海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士海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在案扣押的猎枪1支、霰弹22发、黑火药140.3克、钢珠9颗、钢柱4根、引芯32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念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覃永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