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7 0:00:00

吴章云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章云,男,1976年7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宜章县,汉族,专科文化,驾校教练,现住耒阳市。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7年11月9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由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罗爱连,湖南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耒检公诉刑诉[2018]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章云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拂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章云及其辩护人罗爱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5月,被告人吴章云听说射钉枪可以改装成打鸟的鸟铳,便在网上搜到淘宝商家“西南建材商贸”并与该淘宝商家谈好价格,分别于2017年5月11日、5月16日、5月19日、5月21日从“西南建材商贸”处购买了射钉枪零件及改装射钉枪所需部件,然后按商家提示将购买的枪支配件组装成一把整枪。因该射钉枪经改装后瞄不准,被告人吴章云将枪一直放在自已住处。

2、2017年7月左右,被告人吴章云在耒阳市泗门洲镇玩时看见一名50岁左右老人(基本情况不详)用火铳打野鸡。为了获得一把好的火铳自己打鸟,吴章云以3800元的价格向该老人购买该火铳,并放在自己的住处,2017年11月2日,耒阳市公安局从被告人吴章云住处查获。

一审法院查明

上述改装射钉枪一支、火铳一支,经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缴获的疑似射钉枪和自制火铳均认定是以火药为能量的枪支。

该院为支持该院村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出具了相关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吴章云的行为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建议处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章云辩解称,指控的犯罪事实属实,自愿认罪;恳请法庭对其适用缓刑,因家人身体不好,请求给其一次改过的机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吴章云如实供述罪行,坦白,并当庭自愿认罪。2、吴章云没有使用枪支,客观上没有任何危害结果发生。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3、吴章云系初犯、偶犯。4请求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章云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对其指控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吴章云的供述与辩解称,2017年5月份,他在淘宝网上搜索了射钉枪,后在一家西南建材商贸的商家处购买了射钉枪以及相应的配件。之后又分三次从此商家买了配件并按商家提示进行了改装,但改装之后打不准,他就把枪放在他住的聂洲居委会培兰斋48号2单元201室住处的阳台上。6、7月份,在泗门洲镇一个山边玩时从一个老人家手中花了3800元钱买了一支银灰色的火铳,买来后就放在他家。现在这两支枪都被公安机关扣押了。

2、证据保全清单,证实2017年11月2日,耒阳市公安局民警从被告人吴章云处扣押了改装射钉枪一支,自制火铳一支,自制猎枪子弹壳19颗、钢珠一瓶、铅弹一瓶、铁砂2瓶的事实。

3、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吴章云对存放枪支的地点、枪支部位进行了现场指认。

4、支付宝交易记录,证实被告人吴章云存在购买枪支配件的事实。

5、说明两份,耒阳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说明,被告人吴章云于2017年7月份购买火铳的上家,即耒阳市泗门洲镇的老头身份无法核实;于2017年5月份四次购买的枪支配件的淘宝上家,系公安部督办郑州公安局航空港分局办理的网络贩枪案的犯罪嫌疑人王某1、王某2,该二人已被航空港分局打击处理。

6、鉴定意见,证实缴获的疑似射钉枪和自制火铳均认定是以火药为能量的枪支。

7、检查笔录,证实2017年11月2日11时30分许,耒阳市公安局民警对被告人吴章云的信息进行了检查,并在其住处阳台东面墙角旁的包中,发现两把疑似枪支。

8、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吴章云系被抓获到案。

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吴章云作案时已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0、耒阳市金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吴章云平时工作表现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章云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在未取得持枪资格的情况下,将以火药为发射能量的改装射钉枪和火铳藏于居住处,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章云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章云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时能自愿认罪,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章云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参考社区矫正评估报告,对被告人吴章云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对被告人吴章云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处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因未考虑被告人吴章云持枪目的,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该建议过重,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吴章云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请求适用缓刑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章云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辩护意见,及对被告人吴章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因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相符及无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本院均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其它辩护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吴章云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梁晓亚

人民陪审员曹强

人民陪审员罗群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李鸳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