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章云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对其指控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吴章云的供述与辩解称,2017年5月份,他在淘宝网上搜索了射钉枪,后在一家西南建材商贸的商家处购买了射钉枪以及相应的配件。之后又分三次从此商家买了配件并按商家提示进行了改装,但改装之后打不准,他就把枪放在他住的聂洲居委会培兰斋48号2单元201室住处的阳台上。6、7月份,在泗门洲镇一个山边玩时从一个老人家手中花了3800元钱买了一支银灰色的火铳,买来后就放在他家。现在这两支枪都被公安机关扣押了。
2、证据保全清单,证实2017年11月2日,耒阳市公安局民警从被告人吴章云处扣押了改装射钉枪一支,自制火铳一支,自制猎枪子弹壳19颗、钢珠一瓶、铅弹一瓶、铁砂2瓶的事实。
3、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吴章云对存放枪支的地点、枪支部位进行了现场指认。
4、支付宝交易记录,证实被告人吴章云存在购买枪支配件的事实。
5、说明两份,耒阳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说明,被告人吴章云于2017年7月份购买火铳的上家,即耒阳市泗门洲镇的老头身份无法核实;于2017年5月份四次购买的枪支配件的淘宝上家,系公安部督办郑州公安局航空港分局办理的网络贩枪案的犯罪嫌疑人王某1、王某2,该二人已被航空港分局打击处理。
6、鉴定意见,证实缴获的疑似射钉枪和自制火铳均认定是以火药为能量的枪支。
7、检查笔录,证实2017年11月2日11时30分许,耒阳市公安局民警对被告人吴章云的信息进行了检查,并在其住处阳台东面墙角旁的包中,发现两把疑似枪支。
8、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吴章云系被抓获到案。
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吴章云作案时已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0、耒阳市金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吴章云平时工作表现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