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贵州省/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7 0:00:00

莫燕金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莫燕金,男,1976年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户籍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枪支罪,2017年7月1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建林,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710496044。

辩护人肖跃,贵州筑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210549129。

审理经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以花检公诉刑诉[2017]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燕金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庭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燕金及其辩护人陈建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以来,被告人莫燕金在网络论坛学习组装气枪的相关信息,并在网上陆续购买制作气枪的高压阀、精密管、木枪托、气罐、扳机、夹子、螺丝、瞄准镜、铅弹等配件,之后被告人莫燕金在位于贵阳市花溪区孟关乡涟江化工厂家属区的家里用购买的配件组装气枪,并将购买的气枪铅弹装填进气枪内用以射击取乐。2017年5月4日,公安民警对被告人莫燕金住所进行搜查时,查获气枪两把及气枪铅弹354发。经贵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两把气枪均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枪支弹药检验鉴定书、枪支照片和交易记录、扣押决定书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莫燕金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莫燕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莫燕金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被告人持有枪支未对社会造成巨大危害,社会危害性小,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以来,被告人莫燕金在网络论坛学习组装气枪的相关信息,并通过淘宝账户在网上陆续购买制作气枪的高压阀、精密管、木枪托、气罐、扳机、夹子、螺丝、瞄准镜、铅弹等配件,后被告人莫燕金在位于贵阳市花溪区孟关乡涟江化工厂家属区的家里用购买的配件组装气枪,并将购买的气枪铅弹装填进气枪内用以射击取乐。2017年5月4日,公安民警对被告人莫燕金住所进行搜查时,查获疑似气枪枪形物两支及疑似气枪铅弹354发。经贵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两支枪形物的枪口比动能力分别为154.73J/cO、172.76J/cO,该两支枪形物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均大于1.8J/cO,认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另查明: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公安民警根据贵州省公安厅关于网络贩枪线索于2017年5月4日对被告人莫燕金位于贵阳市花溪区孟关乡涟江化工厂家属区的住处进行了搜查,查获上述枪支及铅弹,后公安机关于2017年7月11日对本案立案后当日电话通知被告人莫燕金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莫燕金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其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贵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枪支弹药检验鉴定书;证人证言;扣押、搜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莫燕金的供述、淘宝账户账单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燕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在网上购买枪支配件进行组装并持有枪支二支,后用于射击玩乐,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予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莫燕金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相符部分,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莫燕金应构成自首的意见,公安机关从网络贩枪线索中掌握被告人莫燕金曾购买枪支配件的信息,后对其住处进行搜查后查获涉案枪支,此时公安机关已经掌握被告人莫燕金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此后电话通知其到案时被告人莫燕金的到案并不具备主动性,不能构成自首,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故结合被告人莫燕金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后果,对其作出罪责相一的刑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莫燕金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二、被告人莫燕金非法持有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两支、气枪铅弹疑似物354发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上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立

人民陪审员张森林

人民陪审员杨大德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