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以来,被告人莫燕金在网络论坛学习组装气枪的相关信息,并通过淘宝账户在网上陆续购买制作气枪的高压阀、精密管、木枪托、气罐、扳机、夹子、螺丝、瞄准镜、铅弹等配件,后被告人莫燕金在位于贵阳市花溪区孟关乡涟江化工厂家属区的家里用购买的配件组装气枪,并将购买的气枪铅弹装填进气枪内用以射击取乐。2017年5月4日,公安民警对被告人莫燕金住所进行搜查时,查获疑似气枪枪形物两支及疑似气枪铅弹354发。经贵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两支枪形物的枪口比动能力分别为154.73J/cO、172.76J/cO,该两支枪形物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均大于1.8J/cO,认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另查明: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公安民警根据贵州省公安厅关于网络贩枪线索于2017年5月4日对被告人莫燕金位于贵阳市花溪区孟关乡涟江化工厂家属区的住处进行了搜查,查获上述枪支及铅弹,后公安机关于2017年7月11日对本案立案后当日电话通知被告人莫燕金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莫燕金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其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贵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枪支弹药检验鉴定书;证人证言;扣押、搜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莫燕金的供述、淘宝账户账单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