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四川省/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6 0:00:00
公诉机关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明,男,1988年11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资中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资中县。2018年1月15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取保候审,现居于家中。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以资中检公诉刑诉[2018]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肖某、被告人王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明于2016年10月左右将一支火药枪存放其位于四川省资中县板栗桠乡金华村1组55号的家中。2017年12月9日21时许,王明在四川省资中县板栗桠乡太阳河村(小地名何家林)打鸟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火药枪。经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明持有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具有致伤力。
被告人王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罗某的证言,资中县公安局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辩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到案说明,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支鉴定书,资中县司法局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明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王明在侦查阶段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枪支一支,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其他物品由资中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赵林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蔡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