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6 0:00:00
公诉机关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德先,男,194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因本案2018年1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西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刑诉〔2018〕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德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清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德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12日,西乡县公安局高川派出所接群众匿名举报称高川镇八角楼村二组村民余德先藏有枪支,遂出警侦查,后在被告人余德先旧房卧室内查获自制火药枪两支(均填装火药及钢珠)。经查,被告人余德先自称该二支火药枪均系其本人在2016年7、8月份组装而成,一直由其本人保管,曾使用火药枪吓唬野猪保护庄稼。经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二支疑似枪支为自制火药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具有致伤力。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火药枪两支、枪管一个、硝一盒、黑火药一盒、钢珠一盒、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证人汤某、向某、陈某、唐某的证言、被告人余德先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示意图、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陕)公(汉)鉴(痕)字〔2017〕123号枪支检验意见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德先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火药枪二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余德先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对被告人余德先应当予以刑罚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余德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火药枪两支、枪管一个、硝一盒、黑火药一盒、钢珠一盒,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谢照艳
代理审判员张曼曼
人民陪审员冯华兴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穆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