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人格权纠纷/其他人格权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26 0:00:00

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科学技术出版社与周迅人格权纠纷上诉案

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科学技术出版社与周迅人格权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3民终55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科学技术出版社,营业场所上海市黄浦区瑞金路450号。
  负责人:毛文涛,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淑琴,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美根,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祝学军,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淑琴,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美根,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迅。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茂成,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格,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科学技术出版社(以下简称科学技术出版社)、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出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迅人格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60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科学技术出版社、世纪出版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第四项判决为人民币5万元。事实和理由:第一,第一、第二项判决内容事实上已不能履行。判决第一、二项的内容实质为责令上诉人停止侵害行为,现因侵害行为已不再存在,故第一、二项判决已事实上不能履行,第一、二判决实属没有必要。第二,第四项判决赔偿40万元明显畸高,更超出了合理限度,判决赔偿如此高的数额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周迅辩称,同意一审判决。针对科学技术出版社、世纪出版公司的上诉意见,我的答辩意见是:第一,关于科学技术出版社、世纪出版公司所称已经停止其侵权行为,科学技术出版社、世纪出版公司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应当予以维持。第二,关于判决金额,涉案杂志为全国发行的杂志,知名度高,发行量大,周迅系知名公众人物,其姓名和肖像蕴含着极大的商业价值,科学技术出版社、世纪出版公司未经授权许可,擅自许可周迅肖像,科学技术出版社、世纪出版公司擅自使用周迅肖像,致使周迅丧失了在期刊杂志领域的商业利益,周迅认为一审判决赔偿金额偏低,但是考虑到科学技术出版社、世纪出版公司的情况,未提起上诉。
  周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科学技术出版社从网站www.popumed.com、www.tmall.com及www.zazhipu.com中删除2015年第7期《大众医学》杂志上周迅的肖像和姓名;2.科学技术出版社、世纪出版公司立即停止出版发行2015年第7期《大众医学》杂志,从市场上全面收回所有已发行的该期杂志,并与该期库存杂志一起交给周迅或在公证员的见证下销毁;3.科学技术出版社、世纪出版公司在《法制日报》非中缝位置、在网站www.sstp.com.cn和www.popumed.com首页显著位置刊登道歉信,向周迅公开赔礼道歉;4.科学技术出版社、世纪出版公司连带赔偿周迅经济损失300万元、维权合理支出5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周迅系影视演员。
  科学技术出版社系以出版自然科学、应用科学和工业、交通、农业、医疗卫生图书、科普图书及安排台港澳版科技图书的出版;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为经营范围的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国有控股)。
  世纪出版公司系以编辑出版、出版经营和管理,上海世纪出版集团出版的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的批发、零售、仓储、物业管理、停车场(库)经营、会展服务等为经营范围的股份有限公司。
  科学技术出版社系世纪出版公司的分支机构,其图书出版许可权归属于世纪出版公司。
  《大众医学》杂志创刊于1948年,系公开发行的医学保健类月刊杂志。2015年7月1日,该杂志的2015年第7期出版发行,该期杂志使用了周迅一张大幅半身正面照作为封面人物,肖像右侧注明“封面人物周迅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中国亲善大使”,封面左下角注明“定价:8.00元”。封二页系对颈复康颗粒的介绍,并留有咨询热线和地址。目录页载明:杂志主管单位为世纪出版公司、主办单位为科学技术出版社,网址为www.popumed.com,发行范围为公开发行,订阅方式包括邮局订阅、网上订阅(www.popumed.com)、上门收订、本社邮购及网上零售(shkxjscbs.tmall.com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天猫旗舰店)。
  2015年10月28日,周迅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申请对其登录互联网络浏览、下载有关网页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7621号《公证书》。经公证显示:1.网站www.sstp.cn的网页标题为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网站内设有期刊杂志版块,该版块载有对《大众医学》的介绍,内容为“《大众医学》1948年8月创刊于上海,是一本专业、全面、贴心、敏锐的医学保健杂志,是全国最具影响力的医学保健杂志,在医生和普通读者中享有很好的信誉度,60多年来一直保持着本行业领先地位。顾问委员会由35位院士组成,强力支持,确保权威;每期特约撰稿专家约100名,70%以上具有高级职称;创办60多年,与中华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等权威机构,全国各大医学院校、研究机构、医疗机构等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多次荣获国家期刊最高奖—国家期刊奖,荣获新中国60年有影响力的期刊,是最受大众欢迎的十种期刊之一……”。2.网站www.popumed.com的网页标题为大众医学,在电子期刊栏目项下选择“2015年第7期”出现周迅作为封面人物的《大众医学》杂志封面图片,封面图片下方设有立即订阅、免费阅读、历年目录及电子评刊按钮;在联系我们栏目项下,载有2015年《大众医学》订阅办法,注明:零售价为8元,订阅途径包括蜘蛛网在线订阅(蜘蛛网网址为http://www.spider.com.cn)、杂志铺在线订阅(杂志铺网址为http://item.zazhipu.com/2000399.html)、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天猫旗舰店(网上零售网址为http://shkxjscbs.tmall.com)、上门收订、直接汇款到编辑部订阅(邮局汇款)、到邮局订阅、团体订阅。3.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天猫旗舰店(网址为https://shkxjscbs.tmall.com)内销售有包括2015年第7期在内的《大众医学》杂志,并附有使用了周迅肖像和姓名的杂志封面图片。
  周迅提交周迅百度百科和部分获奖证明,用以证明周迅系国际知名影视明星,获奖无数,其姓名和肖像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科学技术出版社、世纪出版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不认可获奖证明的关联性和证明目的。
  周迅提交《大众医学》百度百科,用以证明《大众医学》系国际知名杂志,影响力和覆盖面极大,科学技术出版社、世纪出版公司侵权获益及给周迅造成的损失巨大。科学技术出版社、世纪出版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表示百度百科只是对《大众医学》杂志的一般介绍,不能证明该介绍是科学技术出版社、世纪出版公司所为,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周迅提交杂志铺网页(网址为item.zazhipu.com/2000399.html)打印件,用以证明杂志铺网站内售有2015年第7期《大众医学》杂志,并附有该期杂志的封面图片。科学技术出版社、世纪出版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
  周迅提交邮政储蓄银行汇款收据、中国邮政储蓄通用凭证、天猫商城购买记录打印件、申通快递详情单、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以证明通过邮政汇款和网上购买的方式均可以买到《大众医学》杂志。科学技术出版社、世纪出版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
  周迅提交网页打印件,用以证明《大众医学》杂志单期发行量为30万份,累计发行量超过1.5亿册,销量和影响力巨大。科学技术出版社、世纪出版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不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表示该证据是媒介网对《大众医学》杂志的介绍分析,虽该证据打印时间是2015年12月22日,但文中使用的是2006年的杂志封面,足以证明文中介绍内容与本案无关。
  周迅提交《代理合同》、发票及付款回单,用以证明周迅为维权支出律师费2万元。科学技术出版社、世纪出版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不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表示《代理合同》的当事人是迅光年公司和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而本案的原告是周迅,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孙茂成和张清格,故迅光年公司支付给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的代理费与本案无关。
  周迅提交公证费发票,用以证明周迅为保全证据支出公证费3130元。科学技术出版社、世纪出版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表示付款单位是迅光年公司,与本案无关。
  科学技术出版社、世纪出版公司提交《大众医学》2015年第4期、第6期、第7期封面及目录,封面分别使用了辛柏青、张靓颖和周迅的肖像,用以证明科学技术出版社都是精心挑选使用正面、身心健康且担任各类公益项目大使的优秀公众人物作为《大众医学》封面,初衷是希望宣传这些明星代言的公益项目,让更多读者了解、参与和支持这些公益项目;其只是在杂志封面上使用周迅的肖像,在介绍周迅担任公益大使的身份时使用周迅姓名。周迅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不认可证明目的,表示《大众医学》是一本商业性质的杂志,封面使用是一种特殊的商业使用,虽封面右中位置注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中国亲善大使”字样,但该文字恰可以证明科学技术出版社、世纪出版公司存在故意掩盖商业性质的意图,反映出科学技术出版社、世纪出版公司的侵权故意,周迅作为联合国亲善大使,不能以该名义进行任何商业性或非商业性宣传。
  科学技术出版社、世纪出版公司提交《大众医学》近几年获奖、捐赠证书,用以证明科学技术出版社编辑出版的《大众医学》是一本优秀期刊,使用周迅肖像及姓名只会给周迅的慈善形象及担任大使的公益项目增加美誉度,而不会带来负面影响;因部分杂志是向社会捐赠,故每期的印数比邮局的征订数有增加。周迅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不认可证明目的,表示恰好印证《大众医学》是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优秀杂志。
  科学技术出版社、世纪出版公司提交《大众医学》2015年度收订统计表、2014年-2015年印刷数量证明、2015年第6、7、8期印刷费发票(经公证)及2016年度征订数统计表,用以证明《大众医学》是通过邮局征订的,其下一年的基本订数在上一年年底即知晓,与杂志封面如何设计无关,2015年邮局的订阅数是8万多,2015年的印刷数是11万,去掉各种卫生、民政、科普、图书馆等公益赠与数2万多,其销售量就是上一年底通过邮局征订的基本订数,2015年第7期的印刷数同比、环比均没有大出入。周迅对统计表和印刷数量证明的内容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表示相应的数据是科学技术出版社、世纪出版公司自行统计的,无法确认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同时该组证据统计的只是通过邮局订阅的数量,但杂志可以通过多渠道出售,故该组证据无法证明2015年第7期《大众医学》的实际发行量;对于发票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不认可证明目的,表示该证据只能证明科学技术出版社、世纪出版公司支付的部分印刷费情况,无法反映2015年第7期《大众医学》的全部印刷数。
  科学技术出版社、世纪出版公司提交科学技术出版社与王悦签订的《图片使用许可协议》、稿酬支付通知单及支付凭证,用以证明科学技术出版社使用周迅肖像得到王悦的许可,王悦承诺其享有图片的版权和肖像权,科学技术出版社向王悦支付了使用费。周迅对《图片使用许可协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表示王悦的名字是电子签字,王悦并非周迅肖像的肖像权人,无权代理周迅进行肖像权的授权,且无法确定王悦是否是涉诉图片的版权人;对稿酬支付通知单及支付凭证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关联性。
  科学技术出版社、世纪出版公司提交王悦的大陆明星图库网站截图、《上海故事》、《家庭》、《知音》等杂志的封面,用以证明使用王悦提供图片的杂志除《大众医学》外,还有《上海故事》、《家庭》、《知音》等,科学技术出版社对此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周迅对网站截图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对杂志封面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不认可该组证据的关联性,表示根据常理,比较知名的艺人不可能将自己的肖像权交由个人进行代理和授权。
  科学技术出版社、世纪出版公司提交《公证书》,表示公证内容系2015年1月20日科学技术出版社与王悦签订《图片使用许可协议》前,科学技术出版社与王悦协商和签约的过程,用以证明《图片使用许可协议》的签署是真实的,协议中王悦的签字是扫描的,王悦出示了《授权使用书》。周迅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不认可证明目的,表示《授权使用书》中盖章的主体北京星光灿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根本不存在,该《授权使用书》是一份伪证,同时《授权使用书》中没有落款日期和授权期限,没有涉及肖像权和姓名权的授权内容,也无法确认《授权使用书》提及的1、2、3号图片与本案中涉及的周迅图片是否一致,该组证据恰可以证明科学技术出版社不尊重他人合法权益。关于北京星光灿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主体情况,周迅提交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截图,用以证明该公司根本不存在,科学技术出版社未尽到注意义务,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科学技术出版社、世纪出版公司认可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上不存在该公司的注册信息,表示该公司名称是王悦提供给科学技术出版社的,科学技术出版社的员工系医学出身,法律知识欠缺,故当时没有做进一步审查。
  科学技术出版社、世纪出版公司提交合同流转单、《phototex图片媒体出版授权使用协议》、《图片使用许可协议》,用以证明科学技术出版社在与王悦签约之前一直使用的是深圳盈锐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公司提供的图片。周迅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不认可关联性,表示该组证据恰好说明科学技术出版社知晓使用他人肖像可能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周迅表示科学技术出版社、世纪出版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姓名权和肖像权。
  经询,科学技术出版社、世纪出版公司表示使用周迅肖像未直接获得周迅的许可,而是获得了王悦的许可,因科学技术出版社注重的是杂志本身的内容,封面使用的图片一般是通过第三方获得的,杂志获利很微薄,直接找周迅费用很高,从第三方批量获取会降低成本。
  另查,域名为shkxjscbs.tmall.com和item.zazhipu.com的网站内的2015年第7期《大众医学》杂志封面图片已被删除。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和姓名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科学技术出版社在其主办的2015年第7期《大众医学》杂志中使用周迅大幅肖像图片作为封面,并在杂志封面注明周迅的姓名,在域名为popumed.com、shkxjscbs.tmall.com及item.zazhipu.com的网站内均售有该期杂志,同时附有杂志封面图片。科学技术出版社作为专业从事出版工作的法人分支机构,在其主办的公开发行且有售价的杂志封面中使用周迅肖像和姓名的行为属于从事与其经营有关的活动,具有营利目的,虽科学技术出版社、世纪出版公司辩称科学技术出版社使用周迅肖像已得到王悦的许可,但无证据证明王悦已获得周迅同意以及周迅同意王悦许可科学技术出版社使用周迅肖像,故科学技术出版社、世纪出版公司的该项抗辩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纳,科学技术出版社的行为已构成对周迅肖像权和姓名权的侵害。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姓名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现周迅要求科学技术出版社删除网站www.popumed.com内2015年第7期《大众医学》杂志封面上周迅的肖像和姓名以及停止出版发行该期杂志的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因域名为shkxjscbs.tmall.com和item.zazhipu.com的网站内的2015年第7期《大众医学》杂志封面图片已被删除,故周迅要求删除相应网站内肖像和姓名的请求法院不再予以支持。对于周迅提出的收回及销毁杂志的请求,首先该期杂志出版日期早在2015年7月,且存在多种销售渠道,购买者亦无需实名购买,也无法确定该期杂志的具体数量,故判决收回及销毁不具有可执行性,其次销毁侵权物品也不是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再次,判处删除肖像和姓名及停止出版发行已足以实现停止侵权的效果,故法院对周迅的相应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赔礼道歉,科学技术出版社应就其侵权行为向周迅赔礼道歉,但科学技术出版社承担责任的形式应当与其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法院将综合考虑科学技术出版社使用周迅肖像、姓名的形式和范围,依法确定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
  关于经济损失,周迅作为演员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其肖像和姓名已具有一定商业化利用价值,科学技术出版社对周迅肖像权和姓名权的侵害,必然导致周迅肖像和姓名中包含的经济性利益受损。法院综合考虑周迅的职业身份、科学技术出版社的经营性质及科学技术出版社使用周迅肖像和姓名的具体情况对周迅的该项请求酌情予以判处。
  关于维权合理支出,周迅提交的公证费发票、代理费发票的付款主体均非周迅,故无法证明上述费用与本案的关联性,周迅主张的其他维权合理支出亦缺乏依据,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世纪出版公司作为科学技术出版社的总公司,应对科学技术出版社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一、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科学技术出版社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删除使用在网站www.popumed.com内2015年第7期《大众医学》杂志上的周迅的肖像和姓名;二、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科学技术出版社、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出版发行2015年第7期《大众医学》杂志;三、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科学技术出版社、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网站www.popumed.com的首页中登载致歉声明,向周迅赔礼道歉,登载期间为十日,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法院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科学技术出版社、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四、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科学技术出版社、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周迅经济损失40万元;五、驳回周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科学技术出版社、世纪出版公司提供大众医学网页打印件3页,用以证明2015年第7期封面已删除;提供邮政报刊订阅网打印件2页,用以证明2017年比2016年发行量减少。周迅对上述证据形式上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不认可证明目的,认为不能证明其他渠道的发行是否停止,科学技术出版社、世纪出版公司可通过杂志库、天猫等渠道进行售卖。周迅提交网页打印件,证明科学技术出版社、世纪出版公司通过多种渠道发行。科学技术出版社、世纪出版公司对上述证据形式上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不认可证明目的,认为网络销售量很低且在一审后即不再销售。本院认为,对于科学技术出版社、世纪出版公司、周迅提交的证据形式上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于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本院结合本案事实综合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结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重点说明以下两个问题。
  其一,关于一审判决的科学技术出版社、世纪出版公司的停止侵权行为。结合一审查明的事实和在案证据,可以认定科学技术出版社不当使用周迅的大幅肖像照片,确对周迅的相关人身权益造成了侵害,一审判决科学技术出版社、世纪出版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无不当,至于上述两家单位是否已在一审判决之后履行了相应义务并不构成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的依据,而是执行过程中的考量因素。
  其二,关于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作为销售类杂志,科学技术出版社自《大众医学》的销售行为中可获取相应收入。而作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演员,周迅的肖像和姓名已具有一定的商业化价值。故此,一审法院结合科学技术出版社的经营性质、销售渠道以及周迅的市场知名度,酌情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科学技术出版社、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科学技术出版社、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孙 京
审判员 咸海荣
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史智军
法官助理邱江
书记员王秋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