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金融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1/10 0:00:00
原公诉机关微山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纪祥,男,1959年3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枣庄市薛城区。2013年4月16日因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因涉嫌犯金融凭证诈骗罪,于2011年10月1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18日被逮捕。
辩护人曹传杰,山东舜天(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纪祥犯金融凭证诈骗罪一案,于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2017)鲁0826刑初16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纪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微山县人民法院(2017)鲁0826刑初16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微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鞠茂亮
审判员侯鸿波
审判员汪忠玲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谭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