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认定:2012年4月13日,运城市圣惠公园向运城市住建局、园林局提交的“关于在圣惠公园内建设生态园大酒店的请示”得到相关单位领导批复签字同意。同年8月,被告人左冬芳代表运城市瑞泽龙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泽龙餐饮公司)与运城市圣惠公园签订场地合作协议,经营使用期限为2012年8月12日至2052年8月11日。
2013年1月28日,运城市瑞泽龙餐饮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500万元,地址运城市盐湖区圣惠公园内,营业期限自2013年1月28日至2016年12月31日,法定代表人为左冬芳,股东为左冬芳、柴天成。经营范围生态园餐饮项目筹建,批发、零售花卉,花卉租赁。2017年8月3日,该企业变更为运城市培祥花卉销售有限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经营范围批发、零售花卉,花卉租赁。
2012年2月16日,被告人左冬芳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以下简称中行运城分行)办理了额度为30万元的信用卡,卡号为40XXX60。2015年4月2日,被告人左冬芳通过银行客服将信用卡临时增额调整为60万元,左冬芳一直使用该信用卡用于瑞泽龙生态园酒店的基建及经营,期间正常还款。2015年5月份,瑞泽龙生态园酒店试营业期间,圣惠公园时任主任李崇贞通知要求瑞泽龙生态园酒店停业,并提出对该酒店进行评估、拆除,被告人左冬芳开始向运城市住建局等单位反映要求解决拆迁赔偿事宜,但就瑞泽龙生态园酒店拆迁补偿问题一直未能得到解决。同年10月,左冬芳办理的中行信用卡开始出现逾期不能归还欠款的情形。截止2016年2月29日,该信用卡共透支本金584757元未付。2015年10月14日,中行运城分行信用卡部向左冬芳送达催收通知书,10月15日、10月30日、12月23日,银行工作人员张胜利、张鹏、冯俊红与左冬芳进行面谈,被告人左冬芳答复资金投资在瑞泽龙生态园酒店上,正在和市住建局商谈拆迁赔偿事宜等问题,待筹集到资金后尽快还款。
审理中,根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交的申请及证据材料,经补查补证,查明:2015年5月28日,被告人左冬芳用中行信用卡付给卫春平装玻璃门窗工程款两笔55500元和65500元;2015年5月28日,左冬芳用中行信用卡付程晓峰装修工程款33200元和85500元;2015年5月31日,左冬芳用中行信用卡付给马江海发电机款49380元;2015年5月份,左冬芳用中行信用卡分五次付给武培元消防工程款,具体为5月5日付84570元,5月7日付84360元,5月11日付16830元,5月31日付24200元和3117元,合计241130元。以上各项共计530210元。被告人左冬芳透支银行信用卡人民币584757元,除去其用于瑞泽龙生态园酒店建设等工程款530210元,其余逾期透支款额为54547元,用于个人日常消费。
案发后,截止2016年7月18日,被告人左冬芳归还银行欠款585000元。同年11月4日,归还银行利息7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中国银行运城市分行的报案材料、信用卡消费账单、催收通知书、信用卡欠款明细、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