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山西省/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金融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28 0:00:00

左冬芳信用卡诈骗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左冬芳,女,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运城市培祥花卉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住址盐湖区。现住盐湖区。2016年7月7日,太原铁路公安局临汾公安处民警在运城北站广场,将被上网追逃的左冬芳抓获,临时羁押于运城市盐湖区看守所。同年7月11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8日,经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2017年1月22日被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军杰、吴云鹏,山西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左冬芳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6)晋0802刑初40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左东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2年4月13日,运城市圣惠公园向运城市住建局、园林局提交的“关于在圣惠公园内建设生态园大酒店的请示”得到相关单位领导批复签字同意。同年8月,被告人左冬芳代表运城市瑞泽龙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泽龙餐饮公司)与运城市圣惠公园签订场地合作协议,经营使用期限为2012年8月12日至2052年8月11日。

2013年1月28日,运城市瑞泽龙餐饮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500万元,地址运城市盐湖区圣惠公园内,营业期限自2013年1月28日至2016年12月31日,法定代表人为左冬芳,股东为左冬芳、柴天成。经营范围生态园餐饮项目筹建,批发、零售花卉,花卉租赁。2017年8月3日,该企业变更为运城市培祥花卉销售有限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经营范围批发、零售花卉,花卉租赁。

2012年2月16日,被告人左冬芳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以下简称中行运城分行)办理了额度为30万元的信用卡,卡号为40XXX60。2015年4月2日,被告人左冬芳通过银行客服将信用卡临时增额调整为60万元,左冬芳一直使用该信用卡用于瑞泽龙生态园酒店的基建及经营,期间正常还款。2015年5月份,瑞泽龙生态园酒店试营业期间,圣惠公园时任主任李崇贞通知要求瑞泽龙生态园酒店停业,并提出对该酒店进行评估、拆除,被告人左冬芳开始向运城市住建局等单位反映要求解决拆迁赔偿事宜,但就瑞泽龙生态园酒店拆迁补偿问题一直未能得到解决。同年10月,左冬芳办理的中行信用卡开始出现逾期不能归还欠款的情形。截止2016年2月29日,该信用卡共透支本金584757元未付。2015年10月14日,中行运城分行信用卡部向左冬芳送达催收通知书,10月15日、10月30日、12月23日,银行工作人员张胜利、张鹏、冯俊红与左冬芳进行面谈,被告人左冬芳答复资金投资在瑞泽龙生态园酒店上,正在和市住建局商谈拆迁赔偿事宜等问题,待筹集到资金后尽快还款。

审理中,根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交的申请及证据材料,经补查补证,查明:2015年5月28日,被告人左冬芳用中行信用卡付给卫春平装玻璃门窗工程款两笔55500元和65500元;2015年5月28日,左冬芳用中行信用卡付程晓峰装修工程款33200元和85500元;2015年5月31日,左冬芳用中行信用卡付给马江海发电机款49380元;2015年5月份,左冬芳用中行信用卡分五次付给武培元消防工程款,具体为5月5日付84570元,5月7日付84360元,5月11日付16830元,5月31日付24200元和3117元,合计241130元。以上各项共计530210元。被告人左冬芳透支银行信用卡人民币584757元,除去其用于瑞泽龙生态园酒店建设等工程款530210元,其余逾期透支款额为54547元,用于个人日常消费。

案发后,截止2016年7月18日,被告人左冬芳归还银行欠款585000元。同年11月4日,归还银行利息7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中国银行运城市分行的报案材料、信用卡消费账单、催收通知书、信用卡欠款明细、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左冬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的期限恶意透支信用卡,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以上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拒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关于辩护人认为左冬芳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左冬芳经相关政府部门同意后,租用圣惠公园场地,在市区圣惠公园内投资开办经营瑞泽龙生态园酒店,期间使用银行信用卡透支,绝大部分透支款项均是用于瑞泽龙餐饮公司的投资建设、购置酒店物品等,少部分用于个人消费活动,还款正常,并未出现逾期不能归还的情形。直至2015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左冬芳在经营瑞泽龙酒店期间,时任圣惠公园负责人李崇贞按照市住建局的要求通知该酒店停业、拆除,双方就瑞泽龙酒店是否应该拆除及赔偿等问题产生分歧,致该酒店处于停业状态,其经济状况陷入困境,造成左冬芳不能按期归还透支款项,应当属于政策变化导致左冬芳资金周转困难,形成信用卡透支款项逾期不能归还,不能认定被告人左冬芳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恶意透支”的规定。被告人左冬芳将部分透支款项54547元用于个人消费等活动,超过规定的期限,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拒不归还,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相关规定,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证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根据已查明的犯罪事实及在案的证据,证实被告人左冬芳在投资建设以及经营瑞泽龙餐饮公司期间,多次使用中国银行运城分行信用卡支付酒店装修工程、消防工程等款项共计530210元。在公司的合法经营活动中,左冬芳多次使用信用卡透支款项,后因其经营的酒店是否应该拆除、赔偿等问题未能得到解决,瑞泽龙酒店停业是造成被告人左冬芳逾期不能还款的重要因素,虽构成犯罪,但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较小,在案发后起诉前及时归还全部逾期欠款本金及利息的行为,也足以证明其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经盐湖区司法局调查评估,被告人左冬芳适用社区矫正,可对被告人左冬芳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左冬芳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

上诉人上诉情况

原审被告人左冬芳上诉称,其没有恶意透支,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请求改判其无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左冬芳的犯罪事实清楚,认定的证据与原判所列相同,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左冬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的期限恶意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以上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关于上诉人左冬芳上诉提出“其没有恶意透支,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理由,经查,上诉人左冬芳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但综合全案考虑,上诉人左冬芳取得资金后,绝大部分用于合法经营,到期不能还款主要由于国家政策变化,酒店无法正常经营等原因造成的,且其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撤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6)晋0802刑初405号刑事判决;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左冬芳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于刑事处罚。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旭生

审判员张建峰

审判员孙雷青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