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12日6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驾驶鄂AXXXXX号“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仙桃市毛嘴镇桃源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行至该大道与318国道交叉路口处时,与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的“立马”牌二轮电动车相撞,致刘受伤。因被告人胡某驾车辆购买的保险过期,为了获取保险公司的赔偿,被告人胡某与被告人胡某1、刘某某商量,欲用被告人胡某1驾驶的鄂AXXXXX“东风”风神越野车作为肇事车辆骗取保险公司赔偿金,被告人胡某1、刘某某均表示同意。后被告人一伙用上述方式骗取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中心支公司保险赔偿金10000元。
经审理另查明:2017年10月12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仙桃市公安局毛嘴派出所投案。
经审理又查明:2017年10月23日,被告人胡某1的亲属为被告人胡某1退出骗取的保险金10000元,所退保险金已由警方发还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中心支公司,该公司对被告人胡某、胡某1、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章某、梁某、何某、蔡某、别某的证言;被告人胡某、胡某1、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交通事故现场图;扣押物品清单;涉案车辆照片;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复印件;出院记录复印件;出院证明复印件;机动车基本信息;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仙公交认字[2017]第38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副本)复印件;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正本)复印件;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抢救费支付(垫付)通知书复印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转账支付授权书复印件;垫支付信息;抓获经过;办案说明;领条(退赃凭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中心支公司关于追偿款情况说明;谅解书和被告人胡某、胡某1、刘某某的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还查明:2018年3月1日,仙桃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适用非监禁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