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张晓伟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3日起至2018年6月17日止。)
二、被告人王振亚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3日起至2018年5月18日止。)
三、被告人刘静华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3日起至2018年6月2日止。)
四、被告人张永伟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3日起至2018年5月2日止。)
五、被告人苗永军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3日起至2018年4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胡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