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千诈骗、交通肇事、有诈骗案
严某诈骗、交通肇事、有诈骗案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严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监利县公安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羁押22天),于2017年9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9月29日起至2020年9月28日止)。又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2月17日被仙桃市公安局羁押,同月18日被监利县公安局羁押,次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监利县看守所。
监利县人民检察院以鄂监检公诉刑诉﹝2018﹞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犯诈骗罪,于2018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监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在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监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监利县毛市镇老河村七组村民冉某1涉嫌非法拘禁于2017年2月14日被羁押在监利县看守所,直至2017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30日,被告人严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羁押在监利县看守所,与冉某1同一监室。2017年4月19日严某被取保候审。冉某1给妻子张某写了一封信,委托严某将信带给张某,并把张某的手机号码告知了严某。
2017年5月,被告人严某找到张某,以通过关系把冉某1从监利县看守所弄出来为由,骗取张某人民币10万元;2017年6月24日,严某再次找到张某,以同样理由骗取张某人民币6万元。作案后,被告人严某将所获赃款用于赌场“放码”和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严某的亲属已赔偿张某全部经济损失。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严某诈骗公私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针对本案,公诉机关提出了鄂监检公诉量建〔2018〕63号量刑建议书,认为严某具有诈骗数额16万元、全部退赃、认罪态度较好等量刑情节,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严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同时,严某尚在犯交通肇事罪的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其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被告人严某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的起诉指控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30日,被告人严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羁押在监利县看守所,被害人张某的丈夫冉某1因涉嫌犯罪也被羁押在监利县看守所,二人同处一监室。冉某1给张某写了一封信,委托2017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的严某带出交给张某,并把张某的手机号码告知了严某。2017年5月份,被告人严某找到张某,以通过关系把冉某1从监利县看守所弄出来为由,骗取张某人民币10万元;2017年6月24日,严某再次找到张某,以同样理由骗取张某人民币6万元。作案后,被告人严某将所获赃款用于赌场“放码”和挥霍。案发后,被告人严某的亲属已代其向公安机关退赔了全部赃款,公安机关已将退赃款全部发还给了被害人张某。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户籍资料、发案经过、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退赔收条、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冉某2、王某、冉某1、李某、杨某、漆某等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被告人严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严某能当庭自愿认罪,退赔了全部赃款,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在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缓刑的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犯有诈骗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诈骗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得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2017〕鄂1023刑初193号刑事判决书中对严某宣告的缓刑;
二、被告人严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与犯交通肇事罪撤销缓刑后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7日起至2022年5月25日止,先行羁押的22天已折抵。罚金由被告人严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云成
人民陪审员 蔡明珍
人民陪审员 瞿云姣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