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远达纺织品有限公司、杨阳逃避追缴欠税一审刑事判决书
东莞市远达纺织品有限公司、杨某逃避追缴欠税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东莞市远达纺织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73467680G,法定代表人杨某。
诉讼代表人何翔。现任东莞市远达纺织品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人杨某。因涉嫌犯逃避追缴欠税罪于2017年12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0日被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5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特检刑诉〔20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东莞市远达纺织品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某犯逃避追缴欠税罪,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淑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何翔及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东莞市远达纺织品有限公司(下简称远达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10日。被告人杨某系远达公司的实际经营者。2014年2月,远达公司持增值税专用发票到税务部门抵扣税款67869.24元。后经税务部门认定,远达公司用于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虚开发票。2014年9月4日,税务部门找杨某就用于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询问。随后不久,远达公司迁离原址,且未就迁址事宜告知税务部门。2014年11月27日,税务部门作出决定追缴远达公司增值税税款67869.24元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并于2014年12月1日将该决定书送达给杨某。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远达公司用于税务申报的银行账号先后收到货款8484元、50000元、70490元,但随后便被转出作其他用途,且之后,远达公司为逃避税务问题,在后续的公司经营中不再使用该账号。2017年7月22日,税务部门将该案移送东莞市公安局。2017年9月6日,远达公司向税务部门补缴欠税67869.24元及滞纳金34206.1元。2017年12月15日22时许,民警在虎门镇博美意法电商城一楼网吧抓获杨某。
以上事实,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及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没有异议,且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单位东莞市远达纺织品有限公司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其行为已经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被告人杨某作为被告单位的经营者,是上述犯罪的决策及实施者,是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经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依法均应予惩处。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已经补缴欠税及滞纳金,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杨某的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没有再犯的人身危险,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东莞市远达纺织品有限公司犯逃避追缴欠税罪,判处罚金7万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杨某犯逃避追缴欠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7万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年富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