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危害税收征管罪/骗取出口退税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9 0:00:00

金华市玖德包装有限公司等骗取出口退税案

金华市玖德包装有限公司等骗取出口退税案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浙0703刑初字394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金华市玖德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
  诉讼代表人厉某某。
  被告人张伟。因涉嫌犯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9日由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辩护人贾立新,浙江赤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金东检刑诉〔2017〕4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金华市玖德包装有限公司、被告人张伟犯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金华市玖德包装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厉某某、被告人张伟及其辩护人贾立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伟在经营金华市玖德包装有限公司期间,因公司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申报与实际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先后被北仑海关和大榭海关二次行政处罚。后被告人张伟明知出口货物的海关商品编码与海关认定的编码不符,但为了企业利益,仍将47单铜版纸、拷贝纸等包装纸,在金华海关以4823909000海关编码(出口退税率为13%)向海关报关,骗取海关的查验,并据此申请出口退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共计695393.65元。2016年11月16日,被告人张伟已向金华市国家税务局退出所骗取的税款。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张伟的供述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资料;侦破经过;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归类意见书等;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企业信息账户明细;工商登记材料、营业执照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放行通知书;退税申报表、海关查验单、税收完税证明等;代理报关委托书、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等;证人厉某某、包某、费某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金华市玖德包装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张伟违反税收法规,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伟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诉请法院依法判处。
  诉讼代表人厉某某对事实金额没有意见,但是认为金华市玖德包装有限公司不知道这个编码是不能报的。
  被告人张伟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数额没有异议,但辩解其没有要去骗取国家退税,是否犯罪其不清楚;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主动到案去坦白。
  辩护人贾立新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理由如下:一、被告人主观上没有故意骗取的目的。1、本案被告单位提供的上海海关放行通知书、报关单可以证实,14年9月被告单位在上海海关出口的铜版纸、牛皮纸是以同一编码查验放行;2、根据宁波海关允诺单、购货发票,证实被告单位将装饰纸出售给嘉兴莱昂进出口有限公司,莱昂公司同样以4823编码出口;3、根据从网上公开的公司信息,国内许多公司同样以4823出口编码出口退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主观上以为可以按照4823编码出口退税,没有故意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不能证实被告人有直接故意。二、对于本案涉案产品是否可以按照4823的编码进行申报的证据是不足的。被告人及被告单位委托上海欣海报关有限公司进行商品归类,上海欣海报关有限公司作出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意见书,认定涉案产品可以以4823或者其他可以出口退税的编码进行认定。根据辩护人提交的其他证据,证实牛皮纸等产品同样可以以4823编码放行。金华海关认定和上海海关及其他有资质公司认定结论是有矛盾的,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应该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而本案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存在矛盾。综上,被告人主观上无犯罪故意、证据间存有矛盾,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法庭作出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3日,被告人张伟出资成立金华市玖德包装有限公司,并于2014年1月取得国家准许的货物进出口业务。
  2014年6月20日、2015年4月8日,被告人张伟在经营金华市玖德包装有限公司期间,因公司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申报与实际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先后被北仑海关和大榭海关二次行政处罚。后被告人张伟明知出口货物的海关商品编码与海关认定的编码不符,但为了企业利益,在出口贸易中,仍将47单铜版纸、拷贝纸等包装纸,以4823909000海关编码(出口退税率为13%)向海关报关,骗取海关的查验,并据此申请出口退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共计695393.65元。
  2016年11月16日,被告人张伟已向金华市国家税务局退出所骗取的税款。
  2016年12月7日,被告人张伟经金华市公安局金某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传唤到案。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张伟的身份情况。
  2、工商登记材料营业执照及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证实金华市玖德包装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及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张伟。
  3、金华海关案件线索移送函,证实2016年9月22日金华海关缉私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将金华市玖德包装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违规案件移送金华市公安局处理。
  4、侦破经过,证实2016年10月11日,金华海关缉私局通过金华市公安局依法将本案移送金某公安分局办理,金某公安分局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侦查,同年12月7日传唤被告人张伟,经讯问其对骗取出口退税124万余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5、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及意见书,证实2016年3月21日、5月26日金华海关依法对金华市玖德包装有限公司出口的包装纸中的镀铝纸归类认定为商品编码48115991,将轻涂纸归类认定为商品编码48119000,将镭射纸归类认定为商品编码48115991,将牛皮纸归类认定为商品编码48119000;宁波海关归类认定,铜版纸、拷贝纸应归入48119000,即出口退税率都是0%。
  6、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关查验记录单等,证实金华市玖德包装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0日、2015年4月8日因出口商品的编码申报不实,二次分别被宁波北仑海关、大榭海关以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予以行政处罚。金华市玖德包装有限公司均认可了海关的编码归类认定未提出异议,并接受了海关的处罚。
  7、情况说明,证实金华市玖德包装有限公司二次因出口商品的编码申报不实,被海关行政处罚后,未提出异议,并于2014年6月25日、2015年4月10日重新申请改单报关说明。
  8、海关的查问笔录,证实金华市玖德包装有限公司从2014年5月开始做出口业务,在办理出口业务中,公司把不能出口退税的商品归类到可以享受国家13%出口退税的商品出口,并于2014年6月(拷贝纸)和2015年4月(铜版纸)二次被宁波北仑海关和大榭海关行政处罚,但在2014年5月至2015年9月公司在金华海关报关商品还是以可以出口退税的编码报关,共出了75票。其中2016年6月14日海关依法向当事人张伟所做的查问笔录中,向当事人张伟出示了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认定书:金关归案认(2016)001、03、004、005号,当事人张伟对于这些归类认定结论无异议。
  9、企业账户明细,证实金华市玖德包装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资金往来明细,相关退税到帐的事实。
  10、金华市玖德包装有限公司出口货物名、抵、退税申报表、出口商品的报关单、合同、海关查验单等报送及申请免抵退税材料等;税收完税证明,证实2014年5月到2015年9月金华市玖德包装有限公司在金华海关报关的75票出口业务中,铜版纸、拷贝纸、镀铝纸、轻涂纸、牛皮纸、镭射纸等六种包装纸,以48239090编码报关后均通送出口,并以此从国家税务机关取得退税款共计1246521.10元人民币,案发后,于2016年11月16日将所有的退税款补交给金华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11、收款帐页及记账凭证复印等,证实金华市玖德包装有限公司财务账目在2014年至2016年所收取的出口退税款。
  12、2014年、2015年度及2016年1-9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复印件,证实金华市玖德包装有限公司2014年至2016年9月申报纳税情况。在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反映出公司有缴纳增值税的情况,经核实系公司内销产品所缴纳的增值税,非本案涉案的外贸出口免税货物。
  13、代理报关委托书、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等,证实金华市玖德包装有限公司在75笔涉案出口业务中以铜版纸、拷贝纸、镀铝纸、轻涂纸、牛皮纸、镭射纸等六种包装纸出口申报为48239090编码,均报关后通关,并以此取得退税款。
  14、证人厉某某(系被告人张伟的妻子)于2016年12月9日的证言,证实金华市玖德包装有限公司是其和丈夫张伟于2013年7月共同出资50万人民币成立的,法人代表是张伟,公司主要是做外贸生意,主要以包装纸出口为主,公司的出口业务是由张伟负责。
  15、证人包某(浙江诚毅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职员)于2016年12月12日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23日到2015年9月1日,浙江诚毅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帮助金华市玖德包装有限公司共办理出口包装纸业务有出口退税的75票。金华市玖德包装有限公司委托诚毅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报关,按照玖德有限公司提供的基本信息填报关单,申报商品编号按照玖德包装有限公司提供的没有出口退税的4811909000报,还有一种是可以按货值的13%有出口退税的,这个是由金华市玖德包装有限公司做好一整套报关资料,包括委托书、报关单、装箱单、发票、合同、申报要素,报关单是玖德公司填好的,包括商品编码都是玖德填好的,再通过QQ文件传输给他们,他们在把玖德公司的报关资料传输给报关公司。在帮金华市玖德包装有限公司报关出口包装纸业务期间,因金华市玖德包装有限公司出口的货物商品编码和实际货物不符被宁波大榭海关行政处罚过一次,被罚款一万二千元。
  16、证人费某(金华市玖德包装有限公司员工)于2016年12月13日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到2016年3月费某在金华市玖德包装有限公司上班期间,具体负责公司和货代的联系,即和诚毅公司包某联系,负责把箱单、发票、申报要素、报关委托书提供给诚毅公司,张伟告诉她报关用原来的版本按照出口退税操作,出口退税的商品编码是4823909000。2015年3月份,玖德公司的一票出口业务在宁波大榭海关被查到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申报和实际不符,曾被宁波大榭海关行政处罚。
  17、被告人张伟于2016年12月7日、8日的二次供述,证实金华市玖德包装有限公司从2014年5月开始做出口业务,在办理出口业务中,公司把不能出口退税的商品归类到可以享受国家13%出口退税的商品出口,并于2014年和2015年二次被宁波北仑海关和大榭海关行政处罚过,但为了公司的利润,2014年5月到2015年9月公司在金华海关报关商品还是以可以出口退税的编码报关,共出75票,从国家税务机关退回了124万余元人民币的税款,案发后,已将所有的退税款补交给国税稽查。
  上述证据由控方提供经当庭质证,能够证明被告单位金华市玖德包装有限公司和被告人张伟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辩护人向法庭提供:1、完税证明,证实金华市玖德包装有限公司按照规定交了罚款和税款1246521元,与控方提供证据内容相同。
  2、情况说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海海关放行通知书,经查,金华市玖德包装有限公司出口包装纸曾经通过上海海关以4823909000编码通关,因海关的查验制度不是每单必查,被告人也没有提供上海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归类意见书等相关的证据,无法证明上海海关对该报关单进行实质性归类审核后予以通关放行的事实,故本院不予采信。
  3、上海欣海报关有限公司、上海畅联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出具的四份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意见书,经查,两公司出具的商品预归类意见书中的商品名称、规格与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及意见书中的商品名称、规格并不一致,无法证明两家公司预归类的商品与海关所归类认定的是同一类商品,且商品归类应以海关认定为准,海关作出的商品归类决定具有法律效力,故本院不予采信。
  4、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从网上下载的浙江、广东、福建等公司的出口信息资料等,因无法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故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金华市玖德包装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将出口退税率为0的货物编码谎报为出口退税率为13%的货物编码,骗取海关查验,并据此申请出口退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伟是被告单位金华市玖德包装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张伟辩解其主动到案去坦白,经查,被告人张伟系公安机关已经掌握其犯罪证据后传唤到案,不构成自首,但其坦白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主观上无犯罪故意的观点,从被告人张伟供述可知,被告人自被宁波海关处罚后就知道铜版纸的商品编码是4811900000,不能退税,为了公司的利润,在金华海关报关的商品仍然以4823909000商品编码申报出口来获取出口退税,充分证明其主观存在故意申报不实,以换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故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观点,本院不予采纳。鉴于本案税款已全部追回,挽回了国家经济损失,本院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金华市玖德包装有限公司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已交罚款可折抵)。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
  二、被告人张伟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9日起至2023年1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余瑾玫
人民陪审员  王永芳
人民陪审员  李森彬
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曹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