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四川省/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再审
【案 号】:执行案件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2/6 0:00:00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王家银,男,汉族,生于1954年8月9日,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执行人:徐双,男,汉族,生于1992年8月10日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执行人:杨荣新,男,汉族,生于1976年6月22日,住川省苍溪县。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王家银与徐双、杨荣新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家银以执行法院长期未执结为由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督促执行,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王家银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督促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家银提出的撤回督促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王家银撤回督促执行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伟
审判员杨晋晖
审判员党群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王骏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