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云南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高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执行案件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2/6 0:00:00

大理聚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大理聚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林富泉,云南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执行人:昆明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执行人:云南合力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大理聚天科技有限公司与昆明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合力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融不良资产追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的(2013)云高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昆明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昆明市西山区杨家社区居委会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昆国用(2008)第00683号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滇池泊屋”小区的房产46套、车位127个,商铺1幢、2幢、3幢一、二层裙楼(其中:一幢一层11间、二层11间;2幢一层5间、二层5间;3幢一层7间、二层7间)(详见《抵债财产清单》),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法均进行了第一次、第三次拍卖以及变卖程序均流拍。申请执行人大理聚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昆明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昆明市西山区杨家社区居委会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昆国用(2008)第00683号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滇池泊屋”小区的房产46套、车位127个、以及建筑面积为4944.48平方米商铺以拍卖财产现状的第一次、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以及变卖价总价人民币138,075,964元作为被执行人昆明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欠其部分债务138,075,964元。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大理聚天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将被执行人昆明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昆明市西山区杨家社区居委会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昆国用(2008)第00683号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滇池泊屋”小区房产46套、车位127个、以及建筑面积为4944.48平方米商铺(详见附后的《抵债财产清单》)以拍卖财产现状的第一次、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以及变卖价作价人民币138,075,964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大理聚天科技有限公司抵偿被执行人昆明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大理聚天科技有限公司的部分债务138,075,964元。昆明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昆明市西山区杨家社区居委会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昆国用(2008)第00683号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滇池泊屋”小区房产46套、车位127个、以及建筑面积为4944.48平方米商铺(详见附后的《抵债财产清单》)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大理聚天科技有限公司时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大理聚天科技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三、解除本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昆明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上述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马顺泽

审判员张广川

审判员闵义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