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被执行人昆明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昆明市西山区杨家社区居委会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昆国用(2008)第00683号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滇池泊屋”小区房产46套、车位127个、以及建筑面积为4944.48平方米商铺(详见附后的《抵债财产清单》)以拍卖财产现状的第一次、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以及变卖价作价人民币138,075,964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大理聚天科技有限公司抵偿被执行人昆明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大理聚天科技有限公司的部分债务138,075,964元。昆明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昆明市西山区杨家社区居委会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昆国用(2008)第00683号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滇池泊屋”小区房产46套、车位127个、以及建筑面积为4944.48平方米商铺(详见附后的《抵债财产清单》)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大理聚天科技有限公司时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大理聚天科技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三、解除本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昆明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上述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