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庭审理查明:2013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在与山东省君亿物资有限公司、山东亿林经贸有限公司的钢材交易中,采取票货分离的手段,在明知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从中收取票面价税合计额4%-6%的费用,将2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给滕州市永固支护材料有限公司、莱芜市途盛经贸有限公司、莱芜市润鹏经贸有限公司、济宁文胜商贸有限公司,票面价税合计额共2392775.58元。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抵扣税额,共计347668.23元。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等情节,建议对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证人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王某某、刘某某、李某某、董某某、连某某、龙某某、郝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张某丙、张某丁、赵某某、韩某某的证言、书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表、机构代码证、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销合同、张某某散发的名片、银行账户明细、完税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