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危害税收征管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13 0:00:00

张某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12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肥城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山东省肥城市,住山东省肥城市,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玉宗,山东友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以济槐荫检公诉刑诉(2016)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6年12月7日、2018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倩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刘玉宗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认为需要补充侦查,分别于2016年12月8日、2017年4月8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2017年1月8日、5月8日,本院根据公诉机关提请,恢复了对本案的审理。经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本案二次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法庭审理查明:2013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在与山东省君亿物资有限公司、山东亿林经贸有限公司的钢材交易中,采取票货分离的手段,在明知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从中收取票面价税合计额4%-6%的费用,将2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给滕州市永固支护材料有限公司、莱芜市途盛经贸有限公司、莱芜市润鹏经贸有限公司、济宁文胜商贸有限公司,票面价税合计额共2392775.58元。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抵扣税额,共计347668.23元。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等情节,建议对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证人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王某某、刘某某、李某某、董某某、连某某、龙某某、郝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张某丙、张某丁、赵某某、韩某某的证言、书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表、机构代码证、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销合同、张某某散发的名片、银行账户明细、完税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有关发票管理法规,伙同他人故意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某自愿真诚悔罪,自愿与公诉机关达成了量刑具结,故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2日起至2018年4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政

人民陪审员王孝勤

人民陪审员于明河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达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