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被告人张慧获知鄂州市红旗橡胶机电有限公司的业务经理方钟(另案处理)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与方某协商以4.8万元的价格向方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随后,张慧在没有真实购销业务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网络向“周姓”男子购买7份由荆门渊昊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给鄂州市红旗橡胶机电有限公司、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80.22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月29日,张慧安排李某将上述发票送至方某处。次日,方某安排公司财务人员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向鄂州市鄂城区国家税务机关予以申报抵扣税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慧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了补充侦查,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委托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心境障碍(抑郁)伴有精神性症状,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慧及法定代理人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明细清单、涉案银行流水明细、荆门市东宝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荆门渊昊商贸有限公司税务及公司相关材料等书证;证人方某、李某等人的证言;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张慧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商彪、赵晓军的辩护意见:一、对犯罪事实、证据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名有异议,应该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二、被告人张慧在作案时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三、被告人张慧为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抵税单位补缴了全部税款,未给国家造成税款损失,请求对被告人张慧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