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判决认定,2012年8月27日,被告人冯钰森注册成立“榆林市木林森康达商贸有限公司”,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4月至12月,被告人冯钰森以票面金额5%的价格,通过上海赵姓男子(在逃,身份信息不详)购买了与其公司无实际货物交易的“嘉兴安腾贸易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票面金额110800元、“上海臣邦实业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票面金额合计600425元、“上海谋竺骋子邢薰司”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票面金额合计831870元、“上海计克实业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票面金额合计216600元,共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票面金额累计1759695元。被告人冯钰森将非法购买的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榆林市榆横煤化工园区国家税务局抵扣税款。
2014年1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李子昌给被告人冯钰森供货期间,为给被告人冯钰森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票面金额5%的价格向陈某(在逃,身份信息不详)购买了“常州鹏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票面金额合计471400元、“石家庄盛海达实业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票面金额合计640000元、“上海多益实业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票面金额合计418100元。其中“上海多益实业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系被告人冯钰森以票面金额5%的价格向被告人李子昌购买。被告人李子昌共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票面金额累计1529500元。被告人李子昌将上述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被告人冯钰森,被告人冯钰森将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榆林市榆横煤化工园区国家税务局抵扣税款。
综上,被告人冯钰森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1份,票面金额累计2177795元,被告人李子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5份,票面金额共计15295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冯钰森的供述,证明2012年8月27日,其注册成立“榆林市木林森康达商贸有限公司”。2013年7月,该公司与内蒙古北方联合电力高头窑煤矿(简称内蒙高头窑煤矿)签订为期一年的钢筋焊网框架协议,公司业务员王某联系天津联安钢筋钢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简称联安公司)为该公司供货,供货商联系人是李子昌(也叫李伟)。之后联安公司按约定给其公司发货两次,并出具增值税发票。后来李子昌自称与朋友开办工厂,如果由他们给其公司加工钢网,价格能便宜些,其便答应由李子昌向其公司供货,并给其公司出具增值税发票。期间因其需要处理一些没有发票的款项,就让李子昌虚开了4张增值税发票,价税共计41.81万元,其以价税总额的5%向李子昌支付了2.0905万元。2014年7月,其公司与内蒙高头窑煤矿的协议到期,其便与李子昌停止交易。李子昌给其开出的15张增值税发票的出票人分别为:石家庄盛海达实业有限公司、常州鹏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多益实业有限公司,其公司与上述公司未发生任何交易,也无经济往来。2014年4月至12月间,其通过上海一姓赵的人多次购买17张增值税发票,以价税金额的6%购买,并在税务局全部予以抵扣。这些增值税发票的开票方分别是:上海计克实业有限公司、嘉兴安腾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谋竺骋子邢薰司、上海臣邦实业有限公司,价税金额共计175.9695万元。上述公司与该公司未发生任何交易,无经济往来。2015年1月,榆林市榆横工业区税务分局对其公司账务核对后,发现李子昌提供的15张增值税发票有问题,税务机关对其公司进行罚款处理。
2、被告人李子昌的供述,证明2013年,其在联安公司做业务员,榆林市木林森康达商贸有限公司的法人冯钰森联系其购买联安公司的框架等物,其与冯钰森逐渐交往成为好朋友。之后冯钰森称联安的物品价格太高,让其帮忙购买便宜的货物,其便联系众诚志刚公司给冯钰森发了一次货。之后其又帮冯钰森购买其他钢网、框架,冯钰森收到货后,将货款打到其姐姐李娜的银行账户内,共计92万余元的货款,这些货物都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冯钰森便要求其联系购买发票,由冯钰森支付购买发票的费用。其联系名叫“陈某”的人给冯钰森虚开1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金额合计152.95万元,冯钰森以价税金额的5%购买这些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购买发票的钱共计76475元分别三次打入其姐姐李娜的银行账户内,其中一笔20905元是冯钰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钱,还有二次冯钰森给李娜账户内打入的货款比实际购货款多一些,多出的钱便是冯钰森让其帮忙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钱,大概3万元左右,其再将收到的款打给陈某提供的银行账户内。
3、增值税专用发票32份,证明被告人冯钰森、李子昌非法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情况。
4、辨认笔录,证明冯钰森对李子昌的辨认情况。
5、榆林市榆横煤化工园区国家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完税证明、银行账户对账单,证明该局对榆林市木林森康达商贸有限公司账务检查后,发现榆林市木林森康达商贸有限公司从天津、上海、常州、石家庄、嘉兴的10家公司取得的发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榆林市木林森康达商贸有限公司作出相应的处罚。
6、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民警从被告人冯钰森处扣押“榆林市木林森康达商贸有限公司”记账凭证九本、公司印章一枚、增值税专用发票32份。
7、“榆林市木林森康达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该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情况。
8、户名“崔某”、“谢某”、“李某”“榆林市木林森康达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交易清单,证明上述账户的银行交易信息。
9、涉税事项调查证明材料、企业发票信息查询及结果证明单、涉税证明,证明上海市宝山区国家税务局对上海多益实业有限公司相关涉税信息的调查情况、上海市徐汇区国家税务局对上海计克实业有限公司涉税信息的调查情况、上海市闵行区国家税务局对上海臣邦实业有限公司以及上海谋竺骋子邢薰司涉税信息的调查情况、嘉兴市南湖区国家税务局对嘉兴安腾贸易有限公司涉税信息的调查情况。
又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冯钰森主动到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投案,该事实有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于2015年8月17日对被告人冯钰森的讯问笔录予以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