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天津市/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危害税收征管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29 0:00:00

许金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金会,男,1957年1月3日出生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经营者,住天津市滨海新区。2017年1月24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大港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3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月东,天津满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大公诉刑诉[2018]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金会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金会及其辩护人刘月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许金会在2013年期间,购买了张家口威亿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8张,货物金额1721228.17元,税额291608.83元,税价合计2013837元;在2013年至2014年期间,购买了张家口金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4张,货物金额12200243.5元,税额2074041.5元,税价合计14274285元;在2014年期间,购买了张家口安隆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张,货物金额898029.89元,税额152665.11元,税价合计1050695元;在2015年期间,购买了张家口智恒达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张,货物金额1653215.96元,税额281046.76元,税价合计1934262.72元。以上价税共计19273079.72元,已全部抵扣,后被告人许金会已补缴税款280万余元。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许金会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许金会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间量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许金会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许金会系因收购散煤时无法取得发票,才支付费用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主观恶性较小,其已全部补缴税款,又具有自首情节、立功表现,应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金会在实际经营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万码企业公司期间,为将收购的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煤炭向他人出售,自2013年至2015年,多次从郑某开办的多家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70张,价税共计19273079.72元。其中,2013年期间,从张家口威亿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8张,货物金额1721228.17元,税额291608.83元,税价合计2013837元。2013年至2014年期间,从张家口金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4张,货物金额12200243.5元,税额2074041.5元,税价合计14274285元。2014年期间,从张家口安隆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张,货物金额898029.89元,税额152665.11元,税价合计1050695元。2015年期间,从张家口智恒达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张,货物金额1653215.96元,税额281046.76元,税价合计1934262.72元。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抵扣,后被告人许金会已补缴税款259万余元。

2017年1月22日,被告人许金会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又揭发、检举他人犯罪,且已查证属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张家口威亿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张家口金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张家口安隆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张家口智恒达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都是其开办的,都是干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其按票面金额收取开票费用。

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万码企业公司的会计,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许金才,但他不参与公司经营,公司实际经营人是许金会,张家口威亿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张家口金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张家口安隆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张家口智恒达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的增值税发票都是许金会提供的,已全部抵扣。

3.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万码企业公司的出纳,其平时不在公司上班。其父亲许金会需要转账付款时,其就去办理一下。公司与张家口威亿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张家口金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张家口安隆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张家口智恒达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业务都是其父亲许金会一人负责。

4.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抵扣证明、电子缴税付款凭证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0张,价税合计19273079.72元,已全部抵扣,已补缴税款259万余元。

5.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许金会于2017年1月2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6.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许金会提供的线索将犯罪嫌疑人抓获。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与被告人许金会的供述基本一致,且证据的形式、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金会目无国法,从他人处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意见恰当,本院均予以采纳。被告人许金会的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恰当,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许金会具有自首情节、立功表现,且已全部补缴税款,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许金会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庆波

人民陪审员朱素珍

人民陪审员马海芹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董俞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