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金会在实际经营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万码企业公司期间,为将收购的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煤炭向他人出售,自2013年至2015年,多次从郑某开办的多家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70张,价税共计19273079.72元。其中,2013年期间,从张家口威亿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8张,货物金额1721228.17元,税额291608.83元,税价合计2013837元。2013年至2014年期间,从张家口金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4张,货物金额12200243.5元,税额2074041.5元,税价合计14274285元。2014年期间,从张家口安隆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张,货物金额898029.89元,税额152665.11元,税价合计1050695元。2015年期间,从张家口智恒达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张,货物金额1653215.96元,税额281046.76元,税价合计1934262.72元。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抵扣,后被告人许金会已补缴税款259万余元。
2017年1月22日,被告人许金会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又揭发、检举他人犯罪,且已查证属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张家口威亿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张家口金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张家口安隆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张家口智恒达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都是其开办的,都是干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其按票面金额收取开票费用。
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万码企业公司的会计,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许金才,但他不参与公司经营,公司实际经营人是许金会,张家口威亿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张家口金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张家口安隆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张家口智恒达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的增值税发票都是许金会提供的,已全部抵扣。
3.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万码企业公司的出纳,其平时不在公司上班。其父亲许金会需要转账付款时,其就去办理一下。公司与张家口威亿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张家口金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张家口安隆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张家口智恒达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业务都是其父亲许金会一人负责。
4.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抵扣证明、电子缴税付款凭证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0张,价税合计19273079.72元,已全部抵扣,已补缴税款259万余元。
5.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许金会于2017年1月2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6.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许金会提供的线索将犯罪嫌疑人抓获。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与被告人许金会的供述基本一致,且证据的形式、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