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三复议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侃侃,上海元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变更人:中携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路XXX号二楼253室。
法定代表人:林杨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卫国,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云霞,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奥地利奥合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
负责人:李伟权,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献宁,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上海诚通精密带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通公司)、上海和百福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百福公司)、上海拓荣精密带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荣公司)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2017)沪02执异9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奥地利奥合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奥合银行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诚通公司、和百福公司、拓荣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携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携公司)以其已受让该案债权为由,向二院申请变更其为(2015)沪二中执字第438号案的申请执行人。
中携公司称,奥合银行北京分行已将(2015)沪二中执字第438号案的债权转让至奥合国际财务(香港)有限公司,奥合国际财务(香港)有限公司又将上述债权转让至中携公司,并通知三被执行人,故该债权转让已经生效,申请变更中携公司为(2015)沪二中执字第438号案的申请执行人。
奥合银行北京分行称,认可中携公司的陈述,(2015)沪二中执字第438号案的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同意变更中携公司为(2015)沪二中执字第438号案的申请执行人。
诚通公司、和百福公司、拓荣公司均称,其已收到债权转让的通知,认可中携公司的陈述,同意变更中携公司为(2015)沪二中执字第438号案的申请执行人。
二中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奥合银行北京分行将(2015)沪二中执字第438号案的债权转让给奥合国际财务(香港)有限公司,并书面认可奥合国际财务(香港)有限公司取得该债权。现奥合国际财务(香港)有限公司又将该债权转让给中携公司,亦书面认可中携公司取得该债权,且诚通公司、和百福公司、拓荣公司均认可该债权转让。故中携公司提出的变更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该院予以准许。2017年10月19日,二中院作出(2017)沪02执异95号执行裁定,变更中携公司为(2015)沪二中执字第438号案的申请执行人。
诚通公司、和百福公司、拓荣公司不服上述二中院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其认为,二中院裁定所依据的事实没有查明,且中间环节涉及的奥合国际财务(香港)有限公司也未到庭参加债权转让审查,所以对债权转让的全部过程及全部事实审查不清,故请求撤销(2017)沪02执异95号执行裁定。
奥合银行北京分行、中携公司均认为,二中院(2017)沪02执异95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