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危害税收征管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25 0:00:00

杨勇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勇,男,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因涉嫌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6月21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7]1891号起诉书、东三区检刑补诉[2017]4号补充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杨勇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月23日立案,后于2017年11月3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7日、2018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敏玲、张健勋、牛京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杨勇是位于东莞市横沥镇XX工业区的东莞市XX有限公司(以下XX公司)的经营者,为抵扣税款向佛山市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支付XX公司票面总额的百分之三至四作为费用。先由XX公司虚假制作一份总价为350700元的采购合同,XX公司通过私人账户将扣除应收取费用后的总金额打入杨勇的东莞市农村商业银行的个人账号,杨勇将收到的钱转入嘉晔公司账户,然后XX公司开具三张发票(票号分别为:1XXX4、1XXX5、1XXX6,三张发票开票时间为:2016年6月18日,总金额为350700元)并邮寄给嘉晔公司。杨勇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通过东莞市XX有限公司账户将350700元人民币转给对方,完成该虚假的交易。2017年3月29日,横沥国税分局书面通知杨勇,称票号分别为:1XXX4、1XXX5、1XXX6的三张发票为失控税票,要求杨勇补交税金和滞纳金,杨勇于2017年4月28日通过公司账户将虚抵的税金和滞纳金缴清。东莞市公安局接到线索后通知杨勇到案,杨勇于2017年6月21日到案说明情况。2017年7月21日,被告人杨勇补交两笔税款,分别为50652.5元、7116.68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肖某的证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书证,被告人杨勇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杨勇无视国法,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在法庭上,被告人杨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勇是位于东莞市横沥镇XX工业区的东莞市XX有限公司(以下XX公司)的经营者,为抵扣税款向佛山市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支付XX公司票面总额的百分之三至四作为费用。先由XX公司虚假制作一份总价为350700元的采购合同,XX公司通过私人账户将扣除应收取费用后的总金额打入杨勇的东莞市农村商业银行的个人账号,杨勇将收到的钱转入嘉晔公司账户,然后XX公司开具三张发票(票号分别为:1XXX4、1XXX5、1XXX6,三张发票开票时间为:2016年6月18日,总金额为350700元)并邮寄给嘉晔公司。杨勇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通过东莞市XX有限公司账户将350700元人民币转给对方,完成该虚假的交易。2017年3月29日,横沥国税分局书面通知杨勇,称票号分别为:1XXX4、1XXX5、1XXX6的三张发票为失控税票,要求杨勇补交税金和滞纳金,杨勇于2017年4月27日补缴了相应税金和滞纳金分别为50652.5元、7116.68元。东莞市公安局接到线索后通知杨勇到案,杨勇于2017年6月21日到案说明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勇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到案经过,调查函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子缴税凭证,对账单,证人肖某的证言,被告人杨勇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律,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勇犯罪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经查,被告人杨勇在不存在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所经营的公司开立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抵扣税款,其行为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杨勇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杨勇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勇符合缓刑的条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勇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余志球

审判员邝著云

人民陪审员罗伟良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建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