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富思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刘思云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深圳市富思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15211218,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凤凰路工纺大厦四楼829。法定代表人刘思云,系深圳市富思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诉讼代表刘时献,男,44岁,系深圳市富思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人刘思云,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深圳市富思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广东省饶平县人,住深圳市罗湖区。因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5月25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世华,湖北龙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610613973。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鄂红检刑诉〔2017〕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深圳市富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思云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利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刘某1、被告人刘思云及其辩护人陈世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刘思云代表被告单位深圳市富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位富某公司)向挂靠在深圳市永盛砭愠У哪静木销商刘某2购买总价款4314547.50元木柜侧板。经被告人刘思云、经销商刘某2和深圳市永盛砭愠Ц涸鹑顺铝⒎酱锍尚议:被告单位富某公司与深圳市永盛砭愠签订木柜侧板购销合同,经销商刘某2负责供应货物,被告单位富某公司和被告人刘思云负责向经销商刘某2支付货款,深圳市永盛砭愠向被告单位富某公司和被告人刘思云出具购销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签订后,被告单位富某公司和被告人刘思云某通过公司员工刘彩绿的农业银行个人账户向经销商刘某2支付货款4182490元,经销商刘某2亦依约向被告单位富某公司和被告人刘思云出售交付总价款430余万元的木柜侧板。被告单位富某公司和被告人刘思云将上述木柜侧板出口销售至香港深亚贸易有限公司。交易完成后,被告单位富某公司和被告人刘思云要求深圳市永盛沓Ш途销商刘某2依约出具购销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因深圳市永盛砭愠Р痪弑敢话隳伤叭俗矢穸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该厂倒闭、厂方负责人陈某失联,被告单位富某公司和被告人刘思云多次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果。
2015年8月,为了平衡公司账目,在深圳市居民刘建中和深圳市广源盛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黄瑞华(均另案处理)的介绍和帮助下,被告单位富某公司和被告人刘思云向红安县鑫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人代表殷某(均另案处理)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共计3687647.52元,税额626899.98元,价税合计4314547.50元。被告单位富某公司和被告人刘思云按照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总额7%的比例向殷某、黄某支付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费用302018元。同时,为了逃避税务稽查和打击,被告单位富某公司和被告人刘思云于红安县鑫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人代表殷某采取虚构购销合同和虚构货款往来等方式掩盖其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事后,被告单位富某公司和被告人刘思云将上述非法购买的4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向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申报出口退税,非法获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共计553147.13元。
案发后,被告单位富思通公司和被告人刘思云自动到红安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缴其非法获取的553147.13元国家出口退税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2、刘彩绿、白某、王某等人的证言;指认现场笔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开业登记档案材料、商事登记公司变更登记档案材料、深圳市富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网上2012年度年检报告书、深圳市富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红安鑫森木业有限公司财物凭证、红安鑫森木业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富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销售开票明细表、深圳市国税局出具的深圳市富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已退税明细表、客户秦某、刘某2、刘彩绿、崔林银行卡交易明细账、石首诚顺木业企业账户交易明细报表、刘思云户籍资料、前科劣迹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说明等书证;被告人刘思云及同案人殷某、刘某3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深圳市富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达40份,票面额4314547.50元,其行为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思云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和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亦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单位深圳市富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刘思云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均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积极退缴非法获取的国家出口退税,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深圳市富思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二、被告人刘思云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单位深圳市富思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非法获取的国家退税553147.1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曾志斌
审判员刘松涛
审判员胡远扬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巧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