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维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刑初2519号刑事判决第三项,即:扣押在海淀分局上庄派出所的涉案发票予以没收。
二、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刑初2519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被告人黄岩山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王德龙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上诉人王德龙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15日起至2018年5月3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原审被告人黄岩山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2018年3月29日起至2019年3月28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